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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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计算 | 保证追偿权 | 共同保证规则 | 混合担保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 686-691 条 + 《担保制度解释》法释[2020]28 号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
《民法典》第 686 条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与旧法相反)
《民法典》第 687 条 一般保证的定义及先诉抗辩权,四种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 688 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 689 条 反担保的保证方式适用一般保证规则
《民法典》第 690 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 691 条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制度解释》第 25 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为一般保证
《担保制度解释》第 26 条 "到期不能"与"不能到期"的区分与认定
《担保制度解释》第 27 条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性质区分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10-01 《担保法》第 19 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已废止
2000-12-13 担保法司法解释确认连带推定规则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第 686 条第 2 款:颠覆性修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现行有效】

实务意义:这是民法典对担保制度最重要的修改之一。过去 25 年的实务惯例(约定不明推定连带保证)被彻底颠覆,直接影响合同审查、交易结构和诉讼策略。

一、一般保证

1.1 定义与特征

《民法典》第 687 条第 1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 25 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1.2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核心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主债务是第一位债务,保证人的债务是第二位的。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时,保证人才有承担的必要性。

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民法典》第 687 条第 2 款):

序号 例外情形 法理依据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等同于强制执行程序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强制执行已无效果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意思自治

实务要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含义是指"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而非简单地"不还款"或"主观不愿还"。

1.3 "不能履行"与"不履行"的区分

表述方式 法律性质 保证方式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综合考察,但倾向于一般保证 视具体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制度解释》第 26 条进一步明确:"到期不能"与"不能到期"的细微差别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保证方式认定。

二、连带责任保证

2.1 定义与特征

《民法典》第 688 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的核心特征:
1.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
2.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3. 必须明确约定:连带保证只能通过明确的书面约定设立

2.2 与一般保证的本质区别

对比维度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设立方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自动适用 必须明确约定
行使顺序 债权人须先对债务人起诉/仲裁并强制执行 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
法律地位 第二位责任 第一位责任(类似共同债务人)
诉讼地位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可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可单独起诉保证人

2.3 《民法典》推定规则的颠覆

这是最重要的规则变化

规则时期 约定不明时的推定 对实务的影响倾向
《担保法》时代 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有利于债权人,保证人责任更重
《民法典》时代 推定为一般保证 有利于保证人,债权人须先追债务人

实务建议:在合同审查中,债权人应特别注意:若希望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在保证合同中使用"连带责任""连带保证"等明确字眼,不得留有模糊空间。

三、保证方式的识别与认定

3.1 常见保证条款表述的保证方式认定

条款表述 保证方式 依据/说明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一般保证 《担保制度解释》第 25 条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 无"连带"字样,推定一般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明确约定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 明确约定
未约定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 686 条第 2 款
"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一般保证 补充责任即先诉抗辩权
"若债务人到期不还,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一般保证 未出现"连带"

3.2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

《担保制度解释》第 27 条

  •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但未明确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推定为保证
  • 第三人承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务人实际欠款的:构成债务加入

区分意义:债务加入人承担的是第一位责任(类似连带保证),但债务加入不构成保证担保,不适用保证期间、先诉抗辩权等保证规则。

3.3 实务中保证方式的识别要点

在审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争议时,法院通常审查:

  1. 合同用语:是否出现"连带""连带保证""连带责任"等明确表述
  2. 合同整体结构:保证人在合同中处于什么地位
  3. 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中的常见表述
  4. 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谈判过程、往来函件等证据

四、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程序差异

4.1 诉讼程序

程序事项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可否单独起诉保证人 否,须先对债务人起诉/仲裁 可以
可否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可以,但判决须明确执行顺序 可以
判决书中的表述 须明确"先执行债务人财产" 无须明确执行顺序
在执行阶段的处理 先执行债务人,不足部分再执行保证人 可执行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一方

4.2 执行程序

一般保证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先诉保护":
- 法院在执行时应首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 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足清偿的,才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 但存在《民法典》第 687 条第 2 款四种例外情形的除外

五、典型场景与实务风险

5.1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往往极为简单,常见的有:
- "XXX 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
- "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担保人还款":未约定连带 → 一般保证
- "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明确约定 → 连带保证

实务中大量的"担保人"署名、"保证人"签字被误认为是连带保证,而实际上可能是一般保证。

5.2 金融机构保证合同

金融机构的保证格式合同通常包含明确的连带保证条款。审查时应特别注意:
- 是否存在格式条款问题
- 保证人的提示义务是否履行
- 是否存在"名为借款实为其他交易"的情形

5.3 《民法典》过渡期问题

保证合同签订时间 认定适用规则
2021-01-01 之前签订 适用原《担保法》,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
2021-01-01 之后签订 适用《民法典》,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2020 年签订,2021 年之后主张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处理

六、对实务的影响与应对

6.1 对债权人的影响与应对

影响
-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先起诉债务人并申请强制执行
- 增加了债权实现的时间和成本

应对
1. 保证合同必须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2. 审查既有保证合同,对约定不明的部分及时与保证人补充约定
3. 对存量保证债权,尽快主张权利以锁定保证方式

6.2 对保证人的影响与应对

影响
- 获得更有利的法律地位(一般保证推定)
- 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必然在债务人违约时即被追偿

应对
1. 签署保证合同时清楚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2. 在诉讼中积极主张先诉抗辩权
3. 利用民法典过渡期对有利规则进行抗辩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86-691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权威解读

  •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 13 个问题
  • 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
  • "到期不能"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同

实务研究

  • 保证担保的常见法律问题
  •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性质区分与司法识别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