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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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 + 《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竣工结算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实际施工人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793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807 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0 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后,一方反悔不予支持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1 条: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承包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3 条: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4-10-25 建工司法解释(一),已废止 法释[2004]14号
2020-12-29 建工司法解释(一),配合民法典 法释[2020]25号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 【现行有效】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应包括:
- 工程量计算书
- 工程单价分析表
- 材料调差计算
- 变更签证汇总
- 索赔费用计算
- 其他应计入工程价款的项目

2. 发包人审核期限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核期限通常为:
- 一般工程:28-56天
- 大型复杂工程:可延长至90天

3. 逾期不答复的后果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 21 条,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工程价款。

二、结算文件的效力

1. 结算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诉讼前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的,应当受协议约束,不得要求重新结算。即使合同无效,结算协议的效力通常不受影响(最高法民一庭 2022 年第 3 次法官会议纪要)。

2. 送审价默认规则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明确约定了审核期限
2.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3. 承包人书面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
4.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

仅依据建设部格式文本通用条款或行政规章请求默认认可的,不予支持。

三、结算争议的处理

1. 造价鉴定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启动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2. 审计结论的效力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为结算依据的,应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后一年内未提交审计/评审,或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审计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对鉴定依据进行审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1. 结算确认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
- 已竣工:自竣工之日起 6 个月
- 未竣工: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 6 个月

结算确认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以结算确认之日为起算点,但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应当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内主张权利。结算争议期间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工程价款。

五、常见争议类型

1. 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应当根据变更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调整工程价款。变更签证应当及时办理,避免事后争议。

2. 工程量增减

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增减应当有相应的签证或确认文件。

3. 材料调差

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行情进行调差。材料调差应当有相应的价格证明和计算依据。

4. 工期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索赔。索赔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停工通知、会议纪要等。

5. 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但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鉴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后,发包人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六、实务建议

1. 及时办理结算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结算,避免因拖延导致结算困难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2. 保留证据

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文件、签证、会议纪要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协商解决

结算争议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4. 法律咨询

复杂的结算争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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