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管理人 | 破产衍生诉讼 |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57 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现行有效]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管理人应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 [现行有效]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现行有效]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8 条: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有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现行有效]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起诉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债权确认之诉的性质与制度定位
基本流程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遵循"审查—核查—确认/诉讼"三阶段流程:
-
管理人审查阶段(第 57 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司法解释(三)第 6 条要求管理人"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
债权人会议核查阶段(第 58 条第 1 款):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核对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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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或诉讼阶段(第 58 条第 2-3 款):
- 无异议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有异议债权:异议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债权确认之诉的性质
债权确认之诉属于破产衍生诉讼中最为常见和最为关键的类型之一。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点:
- 前置程序要求:必须先经过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对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的债权仍不服的,方可提起确认诉讼(司法解释三第 8 条)。
- 集中管辖:债权确认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第 58 条第 3 款、第 21 条)。
- 时效限制: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 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三第 8 条)。
- 仲裁优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期仲裁条款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不走诉讼程序(司法解释三第 8 条)。
二、诉讼主体与当事人列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明确区分了三种情形下的当事人列置:
| 异议人身份 | 被告 | 说明 |
|---|---|---|
| 债务人对债权表中他人债权有异议 | 被异议债权人 | 债务人认为某笔债权不应确认或金额有误 |
| 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 | 被异议债权人 | 债权人认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误,影响自身受偿 |
| 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有异议 | 债务人 | 债权人对管理人核定的本人债权金额或性质不服 |
| 多个异议人对同一笔债权异议 | 列为共同原告 | 其他异议人可申请参加同一诉讼 |
实务要点
- 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债权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 东营中院规定明确:涉及债权确认等破产衍生诉讼,应当列债务人为当事人,列管理人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东营中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2 条)
- 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实践中较少出现,多发生在债务人认为不应列入的债权被列入时
三、异议债权的类型与确认标准
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司法解释(三)第 7 条确立了"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的原则:
-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直接确认
- 例外:管理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存在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此时管理人应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撤销后再重新确定债权
这说明,即便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破产程序中也存在对债权真实性的实质审查空间。
未生效法律文书或未定债权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第 47 条)
- 管理人需要对其性质和金额作出专业判断
- 异议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管理人审核中的常见问题
- 债权时效审查:管理人有权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进行审查(司法解释三第 6 条)
- 担保情况审查:管理人应审查申报的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范围
- 滞纳金不予确认: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和劳动保险金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法院不予确认(司法解释三第 3 条)
- 职工债权的特殊性: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补偿金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不更正的可直接提起诉讼(第 48 条)
四、债权确认之诉的程序规则
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司法解释(三)第 8 条规定了严格的前置程序:
- 异议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的,方可提起确认诉讼
- 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
- 起诉期限: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
这意味着,不得未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程序即直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实践中,东营中院规定明确:债权人诉讼要求确认债权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审查的债权金额等有异议的,方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仲裁条款在债权确认中的适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不适用法院诉讼,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司法解释三第 8 条第 2 款)。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仲裁独立性的尊重。
集中管辖与缓交诉讼费
- 债权确认诉讼实行集中管辖,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
- 破产企业作为当事人提起的衍生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诉讼费用缓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相关问题的通知》)
- 破产案件受理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的,相关法院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东营中院规定第 16 条)
五、实务注意事项
对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 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充分证据(第 49 条)
-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先要求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保留相关证据
- 注意 15 日起诉期限,逾期可能丧失确认诉讼的权利
- 有仲裁协议的,注意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对管理人的实务建议
- 详细记载债权申报的各项要素,形成完整的债权申报登记册
- 审查应涵盖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时效等全面内容
- 对异议债权应及时解释或调整,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则上直接确认;有虚假债权嫌疑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 债权确认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未定债权在确认前,管理人应对其分配额予以提存(第 119 条)
- 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院审判指导
- 东营中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相关问题的通知
学术文章
- 徐阳光、梁春瑾: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则的解释论分析
书籍
- 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九版)
- 破产法二十讲(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