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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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 +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1-6 条 + 《九民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破产财产的范围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破产取回权 | 别除权 |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 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 管理人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第 2 款: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 1 条:债务人财产的认定范围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 2 条: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 3 条:已依法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 4 条:共有财产分割规则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 5 条:出资人未缴出资的追缴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 6 条:董监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现行有效]
  • 《九民纪要》第 6 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06-01 《企业破产法》施行,确立"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概念体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2013-09-16 《破产法解释二》施行,细化债务人财产认定规则 法释〔2013〕22号
2019-11-08 《九民纪要》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法〔2019〕254号
现行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现行有效】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概念区分

1.1 概念界定

《企业破产法》采用"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两个概念进行阶段性区分:

阶段 概念 法律依据
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
破产宣告后 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第 2 款

这是理解破产财产的前提——二者在实质范围上完全相同,只是程序阶段不同而名称改变。

1.2 债务人财产的时空范围(《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

债务人财产由两个部分构成:

  1. 受理时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点上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 受理后至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或增加的财产(如追回的财产、新产生的收益等)

1.3 域外效力(第 5 条)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这体现了我国破产程序的普及主义倾向。

二、债务人财产的认定范围

2.1 一般范围(《破产法解释二》第 1 条)

除依其性质不可执行的财产外,下列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类别 具体内容
有形财产 建筑物、设备、存货、原材料等
无形财产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等
财产性权利 债权、股权、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收益权等
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等
其他财产权益 投资收益、保险金、赔偿金、退税款等

2.2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仍属债务人财产(《破产法解释二》第 3 条)

重要规则: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但该财产的归属不因担保设定而排除出债务人财产范围。

担保财产变价后:
- 清偿担保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分配
- 不足的差额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 110 条)

2.3 共有财产的分割(《破产法解释二》第 4 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分割。分割后的债务人份额归入债务人财产。但分割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的,该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4 特殊类型的债务人财产

(1)诉讼或仲裁中处于争议的财产

债务人正在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继续诉讼。

(2)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因此,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仍属债务人财产,且保全措施应解除。

(3)扣划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最高法答复明确:已扣划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仍属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4)住房公积金债权

上海高院会商纪要明确:债务人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当依法追缴。

三、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3.1 法定排除(《破产法解释二》第 2 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序号 排除财产 说明
(一) 基于合同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
(二)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价款未付清前
(三) 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如部分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四) 其他依法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兜底条款

这些排除情形的法理基础是: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或实质权利不属于债务人,因此不能作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

3.2 取回权标的财产的排除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行使取回权取回的财产,自始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取回权与债务人财产范围互为表里——取回权成立的财产即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3.3 特定信托财产

债务人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依照《信托法》相关规定,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若债务人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权益的,该权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四、债务人财产的扩大——追缴与追回

4.1 股东出资的追缴(《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20 条)

核心规则:破产程序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追缴的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

《九民纪要》第 6 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与破产法第 35 条形成互补。

4.2 董监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下列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追缴类型 具体内容
绩效奖金 非正常经营成果下的绩效收入
其他非正常收入 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获取的不合理收入
侵占的企业财产 挪用、贪污、职务侵占等

4.3 撤销权追回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 31、32、34 条)

因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详见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归入债务人财产。

4.4 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 33、34 条)

因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无效行为而被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五、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5.1 管理人的职责(《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

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接管人,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4.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

5.2 重大财产处分的报告义务(第 69 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人民法院):

序号 行为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六、实务要点

  1.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不是两个不同的财产集合,而是同一财产在不同程序阶段的称呼。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2.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仍属债务人财产。不得以"已被抵押/质押"为由排除其归属,但别除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破产受理后新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例如管理人追回的款项、债务人继续营业产生的收益、新取得的退税款等。

  4. 破产受理前已交付法院执行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仍属债务人财产,相关法院应向管理人移交。

  5.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扩大债务人财产的重要手段,管理人应积极审查股东出资情况。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30、107 条)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6、20、24 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答复:已扣划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仍属债务人财产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 上海高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

学术文章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