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诈骗罪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电信网络诈骗 | 盗窃罪 | 侵占罪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66 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有效]
- 2011 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诈骗的五个逻辑环节
诈骗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欺诈行为 → 被害人错误认识 → 被害人"自愿"交付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被害人遭受损失。
- 欺诈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使事先无错误认识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使已产生错误认识的被害人继续或进一步陷入错误认识(一般要求积极行为)。
- 错误认识:被害人的财物交付必须基于错误认识。若行为人实施欺诈后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怜悯、同情等原因交付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 处分行为: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区别于盗窃罪、抢劫罪等毗邻财产犯罪的关键界限。
- 取得财物:行为人根据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取得该财物。
- 遭受损失:被害人的财产因此遭受直接损失。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成立的主观必备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行为人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也可以产生于行为人先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后。
认定方法:通常采用刑事推定方法,依据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状态。推定须遵循三项原则:
- 基础事实真实原则: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须有证据证明
- 高度盖然性原则: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须有紧密常态联系
- 可辩驳原则:被告人提出确切事实使推定结论"真伪难辨"时,推定不能成立
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判断要素
- 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 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是否主动、有效履约)
- 财物的处理(是否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
- 未履约的原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
- 事后态度(是否逃避、不赔偿、不返还、携款潜逃)
上述因素须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不可简单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推定。
二、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核心区别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
| 区分维度 | 民事欺诈 | 刑事诈骗 |
|---|---|---|
| 行为动机 | "赚便宜",间接获取非法利益 | "骗钱",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
| 权利义务 | 双方仍具有对称性 | 不付出对价或仅极少先价 |
| 非法占有 | 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 | "取得"或"据为己有" |
| 行为本质 | 通过双方履约间接获利 | 直接取得他人财物 |
司法实务中的五大判断要点
- 履约能力:明知无完全履约能力,仍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单方履行合同,骗取财物
- 履约行为:事前未创造履约条件、事中无主动有效履约行为、事后未尽到告知义务
- 财物处理:隐匿转移、个人挥霍(高消费、赌博)、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
- 未履约原因:需区分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不可抗力等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 事后态度:不及时通知对方、不积极补救、逃避责任、携款潜逃
动机转化型诈骗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可相互转化:
- 欺诈 → 诈骗:如行为人明知已严重资不抵债(零净资产),仍继续大量借款,放任无法偿还结果,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 → 欺诈: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的,只要有积极履约行为且达到一定效果,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法条关系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合同诈骗罪规定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主要区别
- 犯罪媒介:合同诈骗以合同为特定平台,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保护法益:合同诈骗罪除侵犯财产权外,还侵犯市场经济秩序
- 合同范围: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属性。行政合同、劳动合同、身份关系协议一般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 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一般限于生产、销售领域)
"以借款方式实施的诈骗"的定性
- 利用手续完备、体现市场经济活动特征的借款合同诈骗 → 合同诈骗罪
- 基于亲友、熟人关系签订的普通借条、欠条 → 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四、诈骗数额认定
基本规则
- 诈骗数额 = 被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数额。间接损失一般不影响定罪和量刑幅度,但可在量刑中酌情考虑。
- 诈骗数额难以认定但被害人损失可以认定的,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认定诈骗数额。
- 被害人损失高于诈骗数额的,一般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认定。
- 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诈骗成本扣除规则
| 情形 | 是否扣除 | 理由 |
|---|---|---|
| 支付给被害人的货币 | 应予扣除 | 货币具有流通性,有效弥补损失 |
| 支付给被害人的财物(有利用可能性) | 可酌情扣除 | 能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损失 |
| 支付给被害人的财物(无利用可能性) | 一般不予扣除 | 无法实现被害人预期交易目的 |
| 支付给第三人(购买工具、租用场地等) | 不予扣除 | 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弥补 |
案发前归还规则
- 诈骗犯罪既遂后、案发前主动归还的数额,一般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因难以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被动返还(因公权力介入或被害人自力救济迫不得已返还)的数额,不从诈骗数额中扣减,但可作为量刑因素
- "案发前"的界定:应理解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
- 连环诈骗中以后次诈骗的财物偿还前次诈骗的,以案发前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认定诈骗数额
五、诈骗罪共犯
一般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特殊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号码被修改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明知"的认定标准
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一般只要有证据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情况。
诈骗集团中不同层级人员的数额认定
- 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普通业务组长:以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
- 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为量刑依据
- 行政等从犯:按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还应考虑得赃情况
六、电信网络诈骗
概念与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外,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三个特征。
全国统一数额标准
| 档次 | 标准 |
|---|---|
| 数额较大 | 3000 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3 万元以上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 万元以上 |
电信网络诈骗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不再由各地自行确定。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数额与数量并行标准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可以按数量标准定罪量刑:
- 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 500 人次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 达到上述标准 10 倍以上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别规定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情形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政策把握
- 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和条件
- 对集团首要分子、诈骗工具研发者、话术编写者、业务骨干等,原则上不得减轻处罚,加大财产刑力度
- 对在校学生、毕业不久或入职不足两个月且无犯罪前科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七、刑罚与量刑
法定刑
| 档次 | 条件 | 刑罚 |
|---|---|---|
| 第一档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第二档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三档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数额较大: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免除处罚情形
诈骗财物虽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财物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酌情从宽。
八、常见疑难情形
"名借实骗"
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借人是否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须综合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判断。
"两头骗"
诈骗犯罪中"两头骗"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违法所得另行认定。
欺盗、欺夺结合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其在物理意义上交出财物后,又以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手段取得财物的,因被害人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应以盗窃罪或抢夺罪论处。
骗取他人抛弃财物后拾取
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抛弃财物后加以拾取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公众号资源/法律适用(2021:1:1-2026:3:22)/两高一部_发布_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md)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 最高院: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地方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浙江: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河南: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上海: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法院审判指导/上海规定/2012-03-22_222840_5189_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年).md)
学术文章
- 罗开卷:论诈骗数额认定与成本扣除
- 陈伟: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
- 付立庆: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 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实务文章
-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速看_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内含详细解读及案例分析).md)
- 诈骗犯罪中"两头骗"的诈骗数额与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_两头骗_的诈骗数额与违法所得如何认定_.md)
- 骗取财物后出具欠条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2026)
-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4)
-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2)
书籍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第二版)上册
- 刑法全厚细(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