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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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损害赔偿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违约责任 | 违约金 | 继续履行 | 可得利益损失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体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4 条:损害赔偿范围——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受合理预见规则限制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91 条:减损规则——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92 条:双方违约/与有过失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996 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0—63 条:可得利益的认定与计算方法、扣减因素 [现行有效]
  • 原《合同法》第 113 条:损害赔偿范围规则(已被《民法典》第 584 条吸收) [已废止]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合同法》第 113 条确立完全赔偿原则与合理预见规则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09-05-13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9 条涉及违约金调整,间接影响损害赔偿 法释[2009]5 号,已废止
2020-05-28 《民法典》承继原《合同法》第 113 条(现为第 584 条),新增第 996 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0—63 条细化可得利益认定与扣减规则 法释[2023]5 号 [现行有效]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1 完全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 584 条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损害赔偿的范围由两部分构成:

部分 含义 举例
实际损失(积极损失) 因违约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 已支付的费用、运费、检验费
可得利益 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生产利润、转售利润、经营利润

全面梳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1.2 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民法典》第 584 条但书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预见时点:以订立合同时为准,非违约时
  • 预见主体:以违约方为判断基准
  • 预见内容:损失的类型,而非具体数额
  • 商事主体:预见标准更高,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

1.3 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 591 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适当措施"指通常合理人在类似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减损义务是一种"不真正义务"(违反不产生责任,仅导致丧失赔偿请求权)

1.4 与有过失规则

《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守约方的过错行为须与损失发生有因果关系
  • 法院按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酌减赔偿额
  • 与减损规则可以竞合适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计算

2.1 可得利益的类型

类型 说明 典型场景
生产利润损失 因原材料等供应中断导致停产的利润损失 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
经营利润损失 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经营收益减少 承包经营合同被解除
转售利润损失 因无法获得标的物而丧失转售利润 卖方不交货导致买方丧失转售机会

2.2 认定标准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0 条明确了可得利益的认定要素:

  1. 确定性:利益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形下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而非纯属推测
  2. 合理性:利益的计算基于客观、合理的市场标准
  3. 可证明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得到益的存在及数额

2.3 计算方法

方法 适用条件 说明
对比法 有可比交易参照 对比守约方在合同履行与不履行两种状态下的收益差额
类比法 无直接可比交易 参照同行业、同期、类似交易的平均利润
估算法 无法精确计算 法院综合酌定,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

2.4 扣减因素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扣减:

  • 守约方因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 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损益相抵)
  • 守约方未尽减损义务导致扩大的损失部分

三、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与限制

3.1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 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非违约方应先主张违约金
  •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增加或另行主张差额部分
  • 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同时适用,但不得重复赔偿同一损失

3.2 损害赔偿与定金

  •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非违约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定金已足以弥补损失的,不得再行主张损害赔偿

3.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 996 条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要件
1. 违约行为同时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2.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3. 受损害方可在违约责任中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场景
- 婚礼摄影服务合同中因违约导致珍贵影像灭失
- 殡葬服务合同中的重大违约
- 旅游服务合同中造成人身伤害

四、举证责任与诉讼要点

4.1 举证责任分配

事项 举证责任
违约事实 非违约方
损失存在及数额 非违约方
可得利益的合理性 非违约方
超出合理预见范围 违约方(抗辩)
守约方未尽减损义务 违约方(抗辩)
守约方与有过失 违约方(抗辩)

4.2 实务要点

  1. 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可适当降低,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2. 在损失数额难以精确确定时,法院可根据已有证据酌定
  3. 当事人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简化证明
  4. 二审程序中首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学术与实务文章

  • 崔建远:再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
  • 全面梳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 郑永宽:违约损害赔偿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反思

案例分析

  • 任明艳: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书籍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