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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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租赁合同 | 买卖合同 | 担保制度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737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742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6 最高法发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规定 法发〔1996〕15号
1999-10 《合同法》第237-250条首次专章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14-03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施行 法释〔2014〕3号
2021-01-01 《民法典》第735-760条继承并充实,吸收司法解释内容,新增"虚构租赁物"无效规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模式。

基本特征:
1. 三方两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包含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2. 融资与融物双重目的:承租人获得设备使用权+融资效果;出租人获得租金收益。
3. 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区别于传统租赁。
4. 租金构成特殊:不仅包含租赁物使用费,更主要覆盖租赁物购置成本加上合理利润。
5. 租赁期满可选择:承租人可选择留购、续租或退租。
6. 书面合同:《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主体 主要义务
出租人 购买符合选择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 支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维修租赁物
出卖人 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不介入交付过程)

特殊规则

  • 索赔权不影响租金支付(第742条):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不影响其继续支付租金义务。
  • 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第749条及司法解释):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 无权处分解除权: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无效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37条新增: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是防止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规避金融监管行为的重要规则。

实践中,以下情形需特别注意:
1. 租赁物不存在或权属有争议。
2.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如租赁物价值明显低于融资金额)。
3. 租赁物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

四、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维度 融资租赁 传统租赁
租赁物来源 出租人按承租人选择新购 出租人自有
维修义务 承租人负责 出租人负责
租金构成 购置成本+利润 使用权对价
风险承担 承租人承担毁损灭失风险 出租人承担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3(第195-391行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第2499-2511行融资租赁合同概念与沿革)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4(第1287行融资租赁维修义务与普通租赁的区别)

实务参考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例适用指引(上册)202510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