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契税法》(2020年通过,2021-09-01施行)+《契税暂行条例》(废止前规则)
契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房地产相关税收 |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 |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契税法》第 1-10 条(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契税的基本规则 [现行有效]
- 《契税法》第 3 条:契税税率为 3% 至 5%(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现行有效]
- 《契税法》第 6 条:免征契税的情形(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等)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优惠衔接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9-01-01 | 个人所得税法大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 七次修正 |
| 2018-01-01 |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 修正 |
| 现行 | 持续政策更新 | 【以最新政策为准】 |
一、契税概述
1.1 定义与特征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维度 | 内容 |
|---|---|
| 纳税义务人 | 承受方(买方、受让方) |
| 征税对象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权属转移凭据的当日 |
| 征收方式 | 先税后证(缴清契税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
1.2 "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法》第 11 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契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税率与计算
| 项目 | 内容 |
|---|---|
| 税率 | 3%-5%(省级政府自行确定,不同地区实际税率不同) |
| 计税依据 | 成交价格(买卖)/ 核定价格(赠与、交换) |
| 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由税务机关核定 |
| 交换差额 |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的一方按差额缴纳 |
注意:契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三、税收优惠
3.1 法定减免
| 减免情形 | 减免幅度 |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 免征 |
|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免征/减征(省级政府决定) |
3.2 住房契税优惠
| 情形 | 面积 | 税率 |
|---|---|---|
| 家庭唯一住房 | ≤90㎡ | 1% |
| 家庭唯一住房 | >90㎡ | 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 | 1%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 | 2% |
|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 | 3%(法定税率) |
3.3 企业改制重组优惠
企业改制重组(财税〔2018〕17 号,2021 年第 29 号公告承接):
- 企业合并: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企业分立:分立后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更的,不征契税
四、实务争议
4.1 阴阳合同的契税计征
核心问题: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哪个价格计征契税?
处理:税务机关应按真实成交价格核定契税。发现网签合同价格偏低的,可依法核定。对偷逃税行为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4.2 法拍房的契税承担
核心问题:司法拍卖中,法院公告约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合法?
争议点:契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承受方(买受人),但拍卖中若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方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实质加重了买受人成本。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但趋势是认为税费约定可由法院自行判断是否有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审判指导
- 司法拍卖房产税费承担问题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