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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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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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债务人财产认定:受理时全部财产加受理后新取得财产,但他人财产、取回权标的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核心依据《企业破产法》 等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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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1条: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范围 [现行有效]
  • 法释〔2013〕22号第2条: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整体:涉及财产追回、取回权、抵销权等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规则变化 依据来源
2007-04-12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确立"受理时+受理后取得"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0条
2013-09-16 法释〔2013〕22号详细列举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排除事项 法释〔2013〕22号
2018-03-04 法〔2018〕53号补充特殊财产类型的归属认定 法〔2018〕53号
2024-07-01 新《公司法》施行对出资财产、股权归属的影响 《公司法》(2024修订)

一、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构成

(一)时间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30条以破产申请受理时为基准时点,包含两部分财产:

  1. 受理时已有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等)。
  2. 受理后取得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

(二)财产类型

法释〔2013〕22号第1条列举的财产类型:

财产类型 具体范围
有形财产 货币、有体物(房地产、设备、存货等)
无形财产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数据权益等
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权益等
投资权益 对外股权投资、合伙份额等
其他财产性权利 信托受益权、保险权益、预期收益权等

二、特定财产的归属认定

(一)共有财产

  •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债务人享有的份额属于债务人财产。
  • 管理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或法院裁判分割确定债务人的份额。

(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 债务人作为卖方已交付标的物但买方未付清款项的,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内,该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已付清价款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该财产(即取得所有权的请求权)属于债务人财产。

(三)让与担保

  • 让与担保中标的物虽名义上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实质上属于担保财产。
  • 管理人有权主张该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四)出资形成的财产

  • 股东已实缴的出资,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 股东未缴或未足额缴付的出资,管理人有权追缴(参见"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概念)。

(五)信托财产

  • 债务人作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 但债务人作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属于债务人财产。

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法释〔2013〕22号第2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 债务人的工会所有的财产(但工会经费中属于债务人投资的部分除外)。
  5. 依法不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一)取回权的行使

  • 财产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参见破产取回权概念)。
  • 管理人应审查取回权的基础是否成立。

四、债务人财产的归集与追收

(一)撤销权的追收

管理人可通过撤销权追回以下内容(参见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概念):

  1. 破产受理前1年内无偿转让的财产。
  2. 破产受理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财产。
  3.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性清偿。
  4.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新设定的财产担保(同时提供新对价的除外)。

(二)出资追缴

  • 管理人有权追缴股东未实缴的出资。
  • 破产受理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 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 占用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返还。

(四)抵销权的运用

  • 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主张或否认抵销(参见破产抵销权概念)。
  • 抵销权的行使影响债务人财产的实际可分配额。

五、实务要点

(一)财产调查的全面性

  • 管理人接管后应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股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
  • 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聘请专业审计机构。

(二)新型财产的认定

随着经济发展,以下新型财产的归属认定成为新课题:

  1. 数据资产:企业数据的权利归属与评估。
  2. 虚拟货币:债务人持有的虚拟币是否属于可分配财产。
  3. 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值。
  4. 网络虚拟财产:域名、账号、虚拟装备等。

(三)财产保全的衔接

  • 破产受理前已被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应在受理后解除保全并移交给管理人。
  • 实务中保全法院的协调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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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源] 《企业破产法》
  • [优先源] 法释〔2013〕22号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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