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
破产法中的税收优先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别除权 |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 破产与担保衔接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人所欠税款为第二顺序清偿 [现行有效]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缴税款发生在担保物权设定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807 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8 条: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认定和处理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1-05-01 |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第 45 条确立税收优先权 | 修订后的征管法 [现行有效]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将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现行有效] |
| 2012-07-05 | 破产中税收债权处理规则细化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7-28 条 [现行有效] |
一、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基础
1.1 税收优先权的本质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法律地位。其法理基础在于:
- 公共利益优先: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
- 法定性:税收优先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 强制性:纳税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1.2 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
- 欠税本金: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
- 滞纳金: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 罚款:税务行政处罚罚款(在破产程序中性质有争议)
争议焦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
| 项目 | 清偿顺位 | 依据 |
|---|---|---|
| 欠税本金 |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之后)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
| 滞纳金 | 普通债权还是税收债权有争议 | 倾向性观点:与普通债权同等顺位 |
| 罚款 | 劣后债权 | 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
二、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2.1 破产清偿顺序体系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如下:
| 顺位 | 权利类型 | 法律依据 |
|---|---|---|
| 最高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 |
| 第一 | 职工债权(工资、保险、补偿金等)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1 款 |
| 第二 | 历史欠税(特定条件下) | 《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 |
| 第三 | 税款(欠缴税款本金)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1 款第(二)项 |
| 第四 | 普通债权(含税收滞纳金争议)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1 款第(三)项 |
| 劣后 | 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金 | 司法实践共识 |
2.2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这是破产实践中最核心的争议之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与《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之间存在规范冲突:
《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规则: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规则:
担保物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除权)。
规范冲突的解决:
- 欠税发生在担保设立前: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 欠税发生在担保设立后: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权
- 无法确定欠税时间的:担保物权优先
实务操作:管理人需要审查欠税发生时间与担保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这往往需要税务机关的配合。
三、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3.1 税收债权的申报
- 税务机关应当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 申报内容包括欠税本金、滞纳金等
- 税务机关未申报的,不影响其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但可能影响清偿效率
3.2 税收债权的审查
- 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应当进行审查
- 审查范围包括:欠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等
- 破产程序中产生的新税种(如破产财产变价产生的税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 税务机关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3.3 破产财产变价中的涉税问题
- 破产财产变价(拍卖、变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 拍卖成交款应优先扣除变价过程中的税费
-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拍卖公告中是否应明确税费负担方
3.4 税收滞纳金的处理
实践中对税收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有分歧:
- 观点一:税收滞纳金与税款本金具有同等优先地位
- 观点二:税收滞纳金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浙江温州中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明确:
破产受理前的税收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申报,破产受理后的税收滞纳金不予确认。
这一观点与《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破产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精神一致。
四、破产程序中的税收特殊问题
4.1 历史遗留欠税的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规定了历史遗留职工债权的特别优先权(2006 年 8 月 27 日之前发生的),该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但该条款不适用于历史欠税。
历史欠税按一般税收债权处理:
- 属于第二顺序清偿
- 不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特殊地位
4.2 重整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特殊规则:
- 税收债权作为重整计划的调整对象
- 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草案有表决权
- 重整计划可以对税收债权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税收优先权的基本原则
-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态度往往影响重整成功率
4.3 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
| 税种 | 性质 | 清偿顺位 |
|---|---|---|
| 破产财产变价产生的增值税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优先清偿 |
| 破产财产变价产生的土地增值税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优先清偿 |
| 破产财产变价产生的契税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优先清偿 |
| 重整期间经营产生的税款 | 共益债务 | 优先清偿 |
五、税务争议与破产程序的交叉
5.1 破产程序前的税务争议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存在税务争议的(如对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进入破产程序后:
- 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是否中止
- 争议结果对破产债权申报的影响
- 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否受到破产程序限制
5.2 税务争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则
根据浙江衢州中院、地税局《关于完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2017年)及各地实践:
- 税务机关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权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
-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应通过债权申报方式实现税收债权
- 破产程序外的税务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六、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实务争议
6.1 争议一: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的顺位之争
场景:债务人欠税在先,设定抵押在后,担保权人主张优先受偿。
处理:按《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欠税在先时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实务障碍:税务机关如何证明欠税发生时间?实务中通常以税务机关注册登记时间、纳税申报截止时间或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日为准。
6.2 争议二:破产财产变价税费的负担
场景:不动产拍卖变价过程中,买方要求卖方(破产企业)承担全部税费,导致变价款大幅减少。
处理:破产财产变价税费应作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扣除。拍卖公告中应明确税费负担,变价款的税费优先扣除。
6.3 争议三:税务机关在重整中的表决权
场景: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对税收债权进行调整(如减免滞纳金、延长清缴期限),税务机关反对。
处理:
- 税收债权组可以单独表决(《企业破产法》第 84 条)
- 税务机关的反对可能影响重整计划通过
-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不得实质性损害税收债权的合法利益
七、地方实践特色
各地破产实践中对税收问题的处理存在显著差异:
| 地区 | 特色规定 |
|---|---|
| 温州 | 2015 年会议纪要明确税收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 |
| 衢州 | 2017 年法院与地税协作机制,建立执行与税收衔接 |
| 安徽宣城 | 2022 年法院与税务局联合出台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意见 |
| 江苏 | 2019 年执行异议指南明确税收执行异议规则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多个债权人执行疑难问题解答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 衢州中院、地税局: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机制会议纪要
- 安徽省宣城市中院、税务局:破产涉税事项办理实施意见
-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书籍
- 破产法二十讲
- 破产法理论前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