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与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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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原因与破产能力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程序启动条件审查 | 破产申请的撤回 | 实质合并破产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现行有效]
  • 法释〔2011〕22号第2条:明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
  • 法释〔2011〕22号第3条:明确"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
  •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规则变化 依据来源
1986-12-02 《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86年旧破产法
2007-04-12 新《企业破产法》第2条确立以"企业法人"为对象的破产原因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2条
2011-09-26 法释〔2011〕22号细化"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 法释〔2011〕22号
2018-03-04 法〔2018〕53号补充重整原因的认定标准 法〔2018〕53号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三重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2条确立的破产原因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要素 内容
前提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选择条件A 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选择条件B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前提条件 + A 或 B = 破产原因成立。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法释〔2011〕22号第2条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合法有效)。
  2.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意:不以债务人是否明示拒绝偿还为前提。只要客观上未履行到期债务即构成。

(三)资不抵债的认定

  • 以债务人账面资产与负债的对比为基本依据。
  • 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 但账面数据明显失实的,应当以实际可变现价值为准。

(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法释〔2011〕22号第3条列举了以下情形:

  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重整原因的特殊性

  • 重整的申请条件比清算要宽松。
  • 企业虽尚未出现破产原因,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申请重整。
  • 这一规定旨在实现早期介入、困境企业再生的目标。

二、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范围

现行法框架下的破产能力主体:

  1. 企业法人(一般破产能力):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等。
  2.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适用《企业破产法》并受特别法调整。
  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92条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二)有限破产能力的主体

  1. 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其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的参照适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无破产能力的主体(现行法下)

  1. 自然人(个人):现行《企业破产法》未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参见"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概念)。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具备破产能力。
  3. 社会团体:一般不具备破产能力。

(四)跨境破产能力

  • 依《企业破产法》第5条,中国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判,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 对于外国法院破产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以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基础。

三、破产原因与破产能力的关系

维度 关系
破产能力 解决"谁可以被破产"的主体资格问题
破产原因 解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破产"的实质标准问题
二者关系 破产能力是破产原因的逻辑前提,不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不适用破产原因认定

四、实务要点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时点

  • 破产申请受理时为基准时点。
  • 即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情况好转,只要受理时具备破产原因,程序即可继续。

(二)举证责任分配

  1.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需自行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2.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证明资不抵债。
  3. 债务人如对破产原因有异议,应承担反证责任,证明自身不具备破产原因。
  4. 清算义务人申请:需提交清算报告或相关证据证明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三)滥用破产程序的防范

  • 对于债务人以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其真实财务状况。
  • 可通过司法审计、资产评估等手段核实破产原因的实质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 法释〔2011〕22号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破产原因认定标准指导

学术文章

  • 破产原因的认定与司法裁量
  • 破产能力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案例分析

  • 破产原因争议典型案例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