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共同诉讼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保全与行为保全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诉法》第56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现行有效]
- 《民诉法》第57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现行有效]
- 《民诉法》第57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75条:民事诉讼法第53条(现第55条)、第54条(现第56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76条:依照民诉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1-04-09 | 《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 | 1991年民诉法第54-55条 |
| 2019-12-28 | 《证券法》修订,确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 2019年证券法第95条 |
| 2020-07-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 | 法释〔2020〕5号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代表人诉讼条款继续适用 | 【现行有效】 |
一、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1.1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特点:
- 全体当事人可以共同推选代表人
- 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1.2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形。
特点:
- 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 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 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代表人的权限与限制
2.1 一般权限
代表人的一般诉讼行为(如出庭、举证、质证、辩论等)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直接发生效力。
2.2 限制权限
下列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变更诉讼请求
- 放弃诉讼请求
-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这体现了代表人诉讼中对被代表人实体权利处分的严格保护。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3.1 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依据《民诉法》第56-57条提起的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自行推选代表人。
3.2 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集体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照《证券法》第95条规定,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特别之处:
- 默认加入机制("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 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代表人
- 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
四、代表人的推选程序
- 推选条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
- 推选方式:全体推选或分部分推选
- 无法推选: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 代表人变更:被代表当事人有权申请更换不称职的代表人
五、实务要点
- 公告期制度: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 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登记,逾期不影响在诉讼时效期间另行起诉
- 效力扩张:判决对参加登记的全体生效;未登记者可在时效内主张适用
- 代表人资格:代表人应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维权意愿,且自身利益具有代表性
- 证券纠纷:2020年最高院出台专门规定,2024年康美药业案是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2024年民诉法全文第56-57条
- 民诉法解释第75-76条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
-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册)
- 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诉讼指引
- 最高院答复:完善欺诈发行民事赔偿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公司法600问(上册)
-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民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