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86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25〕4号(2025年4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致害(如醉酒),无过错但依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高空抛物坠落致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体现公平责任理念)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1987-01-01 |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已废止 |
| 2010-07-01 |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扩大为法官自由裁量分担)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186条: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限缩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不再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兜底条款 | 【现行有效】 |
重大变革说明
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到《民法典》第1186条的修改,是侵权责任领域最重要的理念转变之一:
- 旧规则(第24条):双方均无过错 → 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是否分担损失(授权式)
- 新规则(第1186条):双方均无过错 → 必须有法律规定才能分担损失(法定式)
- 核心差异:1186条要求公平责任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不再允许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分配损失。若法律无规定,受损人只能自担损失
这一修改的重要背景是"郑州电梯劝烟案"等案件引发的社会讨论——无过错分担损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和稀泥"式裁判。
一、公平责任的性质与定位
(一)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
公平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与修正。其特殊性在于:
- 既不要求过错:双方均无过错
- 也不基于风险分配: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风险-收益"逻辑
- 而是基于损失分担的衡平理念: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基于公平理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与补偿的区别
- 补偿:不以过错为要件,不以赔偿为性质,是一种衡平性质的给付
- 赔偿:以责任为基础,是对违法行为后果的弥补
公平责任下产生的给付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补偿"而非"赔偿"。
二、公平责任的法定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平责任仅适用于以下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一)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非必须)
-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强制)
(二)紧急避险适当补偿(第182条)
- 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此处的"可以"赋予法院裁量权,但前提是法律已有明示授权
(三)高空抛物补偿(第1254条)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 补偿后,若发现真正侵权人,可以追偿
(四)暂时丧失心智致害(第1190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等暂时丧失心智致害:
- 若其对丧失心智无过错(如被他人投药),仍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五)监护责任减轻中的公平分担(第1188条)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平责任对无过错责任的调节功能。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要件
(一)双方均无过错
这是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需要排除以下情形:
- 行为人有过错 → 适用过错责任
- 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 → 适用无过错责任
- 受害人有过错 →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二)存在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1186条,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公平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的,受损人自担损失。
(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尽管不要求法律意义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四)补偿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公平责任分担数额时,应考虑:
- 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赔付能力
- 损害的性质与程度
- 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
- 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境
四、公平责任适用中的实务问题
(一)"法无规定即不适用"的裁判标准
1186条的修改意味着法院不能像过去那样以"实际情况"为由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具体裁判标准:
- 明确检索法定情形: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适用情形
- 不适用兜底裁量:无法律规定的,不得以公平为由要求分担损失
- 防止扩大适用:即使案件结果在情感上"不公平",也必须遵守法定主义
(二)公平责任与"和稀泥"裁判的防范
公平责任的限缩化改革旨在防止:
- 道德风险:行为人因"反正有人分担"而降低注意义务
- 诉讼滥用:受损人不论自己有无过失都要求对方分担
- 司法寻租:裁量标准不明确导致裁判不统一
- 善行阻遏:如见义勇为者反而被要求分担损失
(三)与自甘风险规则的关系
《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不得请求赔偿(重大过失除外)。
自甘风险规则是公平责任的反向补充——它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不适用公平责任,而非适用。
五、实务操作建议
- 诉讼策略:若主张公平责任,必须精确援引《民法典》中的对应条文作为请求权基础,仅援引第1186条不足以支撑诉讼
- 举证要点:重点证明双方均无过错,以及案件属于法定公平责任情形
- 抗辩思路:若被诉公平责任,应从"法律未规定"和"己方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两个角度抗辩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学术文章
- 袁蓥、李志刚:公平责任的立法变迁与现实境遇
-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立法与司法
- 王竹:《侵权公平责任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类案裁判
- 98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
案例分析
- 涉侵权纠纷的14个指导性案例梳理汇总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