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 447-457 条 +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62 条
留置权的成立与实现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留置权 | 担保物权竞合与顺位 | 抵押权 | 质权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民法典》第 447 条 | 留置权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
| 《民法典》第 448 条 | 同一法律关系要求(企业间留置除外) |
| 《民法典》第 449 条 | 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
| 《民法典》第 450 条 | 可分物规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 |
| 《民法典》第 451 条 |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
| 《民法典》第 452 条 |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
| 《民法典》第 453 条 |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60 日以上履行期限、折价/拍卖/变卖) |
| 《民法典》第 454 条 | 债务人请求实现留置权的权利 |
| 《民法典》第 455 条 | 价款超过部分返还、不足部分追偿 |
| 《民法典》第 456 条 |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
| 《民法典》第 457 条 |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 |
|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 条 |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受可分物规则限制 |
|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 | 留置权善意取得及商事留置权的限制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10-01 | 《担保法》第 82-88 条:留置权基本规则 | 已废止 |
| 2000-12-13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07-119 条:企业间留置、宽限期等细化规则 | 已废止 |
| 2007-10-01 | 《物权法》第 230-240 条: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引入商事留置权 | 已废止 |
| 2020-12-31 |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62 条:商事留置权的"持续经营"限制、善意取得规则 | 法释[2020]28 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 447-457 条 | 【现行有效】 |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注:关于留置权成立要件的详细论述,参见 留置权 概念文章第二部分。本文在此基础上作深化和补充。
1.1 五要件框架
| 序号 | 要件 | 核心法律规范 | 简要说明 |
|---|---|---|---|
| 1 | 标的物为动产 | 《民法典》第 447 条 | 留置权标的以动产为限,不包括不动产和权利 |
| 2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民法典》第 447 条 | 基于合同、侵权以外的合法关系占有 |
| 3 | 债权已届清偿期 | 《民法典》第 447 条 | 一般以债权到期为前提;紧急情形下(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可例外 |
| 4 | 债权与动产存在牵连关系 | 《民法典》第 448 条 | 民事留置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不要求 |
| 5 |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 《民法典》第 449 条 | 法定或约定排除留置的情形 |
1.2 "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民事留置中,"同一法律关系"是最复杂的认定问题。典型场景:
| 场景 | 是否构成同一法律关系 | 说明 |
|---|---|---|
| 承揽合同中,加工费与加工物 | 构成 | 加工费债权由加工物直接产生 |
| 保管合同中,保管费与保管物 | 构成 | 保管费由保管物产生 |
| 运输合同中,运费与货物 | 构成 | 运费由运输的货物产生 |
| 因同一合同产生的保管费与同一标的 | 构成 | 费用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
| 因其他合同产生的欠款与本次留置物 | 不构成 | 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 侵权占有对方物品以抵债 | 不构成 | 占有违法、不产生留置权(可能构成自助行为) |
1.3 商事留置权的放宽与限制
《民法典》第 448 条但书: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第 2 款的限制:
-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的,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可请求返还
- 留置第三人物品的,第三人可请求返还
理解要点:即使企业间的商事留置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也并非任意留置——须满足:
- 双方均为企业
- 债权发生在持续经营中
- 留置物不属于第三人
二、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2.1 两次效力机制
留置权具有二次效力性:
1. 第一次效力(扣留效力):债权人拒绝返还留置物
2. 第二次效力(优先受偿效力):经过宽限期后变价受偿
2.2 实现程序(《民法典》第 453 条)
步骤一:宽限期的确定
| 情形 | 宽限期 | 要求 |
|---|---|---|
|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 | 按约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 | 约定须合法 |
|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留置权人确定 60 日以上 | 须书面通知债务人 |
|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 无 60 日限制 | 可依法及时变价 |
步骤二:通知义务
债务人未在宽限期内履行的,留置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后方可变价处置。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步骤三:变价处置
| 方式 | 程序 | 价格标准 |
|---|---|---|
| 协议折价 | 双方协商一致 | 参照市场价格 |
| 拍卖 | 协议委托拍卖机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 公开竞价 |
| 变卖 | 直接以合理价格出售给第三人 | 参照市场价格 |
2.3 司法实现
协议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民法典》第 453 条、第 454 条)。
债务人也可以主动请求实现(《民法典》第 454 条):
- 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留置权
-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制度目的:防止留置权人"拖延处置"导致留置物价值贬损、保管费用持续攀升,损害债务人利益。
三、留置权实现中的价值争议
3.1 可分物规则
《民法典》第 450 条:留置财产为可以分割的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 条: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超过被担保债务数额,债务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实务处理:留置价值 10 万元整车的,若债务仅 1 万元且车辆为可分物,应仅留置相当于 1 万元价值的部分。但实践中大多数车辆不可分割,此时允许全额留置,但行使留置权时变价超出部分应返还债务人。
3.2 不可分物的处理
留置物不可分时,债权人可留置全部物,但变价后的余额须返还债务人或出质人。
四、特殊行业的留置权适用
4.1 承揽合同(《民法典》第 783 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加工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运输合同(《民法典》第 836 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保管合同(《民法典》第 903 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行纪合同(《民法典》第 959 条)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委托人不支付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留置权实现的实务风险
5.1 债权人风险防范
- 合法占有确认:确保占有基于合法合同关系,避免非法占有
- 通知程序合规:宽限期确定和通知是必经程序,不得省略
- 可分物判断:判断留置物是否为可分物,避免超额留置风险
- 保管费用管理:妥善保管留置物,保管费用纳入担保范围但要合理
5.2 债务人风险防范
- 利用 60 日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前应积极履行债务
- 请求及时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拖延的,可主动请求法院拍卖
- 超额留置异议:留置财产价值明显超额的,可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
权威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林文学等:担保制度解释理解和适用
- 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下)
实务案例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承运人留置权能否成立的认定
- 担保实务十问十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