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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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财产的变价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财产的范围 | 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 破产重整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111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2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4、25条:破产财产处置的裁判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网络拍卖规则适用于破产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规则变化 依据来源
2007-04-12 《企业破产法》第111-112条确立变价的基本规则 《企业破产法》
2016-08-02 法释〔2016〕18号确立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后适用于破产程序 法释〔2016〕18号
2018-03-04 法〔2018〕53号明确破产财产处置原则与价值最大化要求 法〔2018〕53号
2020-06-25 法发〔2020〕18号推动破产财产网络处置常态化 法发〔2020〕18号

一、变价方案

(一)方案的拟定

  • 管理人负责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这是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之一。
  • 变价方案应包括:变价方式、变价时间、变价标的、底价确定方式、费用预算等。

(二)方案的审议与通过

  • 管理人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 表决通过标准:《企业破产法》第64条的一般标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 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方案的变更

  • 变价方案通过后,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
  •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或报请法院裁定。

二、变价的方式

(一)拍卖(原则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1. 网络拍卖: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
  2. 现场拍卖: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现场拍卖。
  3. 拍卖规则:参照适用法释〔2016〕18号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二)非拍卖方式(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形可以采用非拍卖方式:

  1.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可以协议转让、招标等非拍卖方式。
  2. 不适于拍卖的财产: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专属权利等。
  3.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的财产:如限制流通物、特许经营资产等。
  4. 整体变卖:企业的整体营业或核心资产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

(三)实务中的变价方式选择

财产类型 推荐变价方式 依据
房地产 网络拍卖 市场成熟、竞买人广
机器设备 网络拍卖或协议转让 视通用性而定
股权 协议转让或招标 需考虑受让方资质
知识产权 协议转让 需特定行业买家
存货 网络拍卖或折价处置 注重变现效率
应收账款 折价转让或催收 视回收难度而定

三、变价的原则

(一)价值最大化原则

  • 法〔2018〕53号明确要求,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
  •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避免因仓促处置导致债务人财产价值贬损。

(二)及时变现原则

  • 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出售,避免因拖延导致财产贬值或增加管理费用。
  • 对于易贬值或需大量维护费用的财产(如车辆、鲜活产品),应优先快速变价。

(三)公开透明原则

  • 变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的监督。
  • 拍卖公告应在法定平台发布,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

四、特殊财产的变价

(一)担保物的变价

  • 担保物的变价通常由担保权人主导。
  • 担保权人可以与管理人协商变价方案。
  • 变价所得在扣除变价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 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二)无形资产变价

  • 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价需考虑行业特殊性。
  • 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底价。
  • 必要时采用招标、竞价等竞争性方式。

(三)整体营业转让

  • 将企业的全部或核心营业转让,可维持企业的继续经营价值。
  • 整体转让通常比拆分变价获得更高的回收价值。
  • 但整体转让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转移等复杂问题。

五、变价费用的承担

  • 变价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列入破产费用,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 担保物变价的费用,从担保物变价所得中优先支付。

六、实务要点

(一)评估与底价确定

  • 变价前应通过专业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
  • 拍卖不成的,应合理降低底价重新启动拍卖(每次降低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

(二)网络处置平台

  • 法发〔2020〕18号要求破产财产通过网络方式处置,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 各地法院建立了破产财产网络处置平台(如阿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

(三)流拍处理

  • 首次拍卖流拍后,可以降低底价重新拍卖。
  • 多次流拍后,可转为变卖(协议转让)或以物抵债。
  • 以物抵债须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裁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 法释〔2016〕18号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学术文章

  • 破产财产变价的实务问题研究

案例分析

  • 破产财产处置争议案例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