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现行试点法规和政策文件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原因与破产能力 | 破产程序启动条件审查 | 破产和解
核心法条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 《深圳中院个人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21年):深圳中院配套审理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法发〔2020〕15号):明确支持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现行有效]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浙江法院试点方案 [现行有效]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指导意见》(2021年):江苏法院试点方案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7-04-12 | 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未涵盖自然人 | 《企业破产法》第2条 |
| 2019-06-01 |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方向 |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
| 2020-08-26 | 深圳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
| 2021-03-01 |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首宗案件受理 | 深圳市中院 |
| 2021-07-19 |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 深圳市中院(裁定) |
| 2019-至今 | 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多地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 各地高院文件 |
一、现行制度的局限与突破需求
(一)制度空白
现行《企业破产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无法适用破产程序。这导致以下问题:
- "执行不能"困境:大量自然人债务人被多案执行,形成"无限执行链"。
- 信用修复障碍:自然人债务人无破产免责机制,信用无法恢复,丧失再创业能力。
- 企业家风险:个人为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企业破产后个人债务无限延续。
(二)试点探索的必要性
-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被赋予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
- 各地高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虽非严格意义的个人破产程序,但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深圳模式的制度设计
(一)适用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
- 主体条件: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实质条件: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排除条件:存在恶意逃债行为的不予适用。
(二)程序类型
| 程序类型 | 核心机制 | 适用情形 |
|---|---|---|
| 破产清算 | 财产清算后免责 | 无持续收入能力 |
| 重整 | 债务重整计划 | 有未来收入可分期还款 |
| 和解 | 债务人和解协议 | 协商一致减免 |
(三)免责制度(核心创新)
- 破产清算程序中,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经过三年考察期,债务人可申请免责。
- 免责范围:除特定债务外的全部未清偿债务。
- 不可免责的债务包括:
- 因故意或重大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
- 所欠税款。
- 基于法定身份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 故意隐瞒财产或虚构债务所涉部分。
(四)财产豁免(免予清算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用于分配:
-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必需费用。
- 因身体残疾所必需的辅助器具。
- 勋章及其他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荣誉物品。
-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五)行为限制与考察
-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受到消费和职业限制(类似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 考察期内需定期报告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
- 管理人负责监督考察期内的行为合规。
三、各地实践探索
(一)浙江模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 不称为"个人破产",名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现行法框架下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类似功能。
- 核心机制:执行不能案件的集中清理、债务人的"诚实而不幸"认定、附条件的债务豁免。
- 特点:以执行程序为依托,通过执行和解终结执行,实现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
(二)江苏模式
- 发布《关于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指导意见》。
- 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纳入执行案件管理。
- 强调对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审查。
(三)山东模式
- 通过执转破(执行转破产)程序延伸适用。
-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特定主体,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35条。
四、制度争议与未来走向
(一)主要争议
| 争议焦点 | 支持观点 | 反对/谨慎观点 |
|---|---|---|
| 免责范围 | 促进信用修复和经济活力 | 可能助长恶意逃债 |
| 行为限制强度 | 保护债权人利益 | 过度限制基本人权 |
| 全国统一立法 | 需要上位法支撑 | 条件尚未成熟 |
| 考察期长短 | 三年为合理期间 | 过短/过长均有争议 |
(二)立法展望
- 《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部分已列入立法规划讨论中。
- 未来可能形成"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统一立法框架,或单独立法。
- 深圳经验将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三)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与征信体系:个人破产信息应纳入全国征信系统。
- 与执行程序:个人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应中止。
- 与企业破产:个人为企业担保的债务在企业破产后的处理衔接。
五、实务要点
(一)"诚实而不幸"的判断
这是试点中审查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的核心标准:
- 诚实:如实申报财产、如实说明负债原因、配合调查。
- 不幸: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清偿,而非恶意挥霍或恶意转移资产。
(二)律师实务建议
- 关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的最新裁判规则和实践经验。
- 在非试点地区,可引导客户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实现类似效果。
- 注意各地高院试点政策的地域局限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地方性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参照适用条款)
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导意见
- 江苏高院个人债务清理指导意见
学术文章
-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路径
- "诚实而不幸"标准的司法认定
案例分析
-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