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
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 + 《保险法》 + 《建筑法》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工程质量纠纷 | EPC 工程总承包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803 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现行有效]
- 《建筑法》第 48 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现行有效]
- 《建筑法》第 53 条:国家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鼓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现行有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8 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现行有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 18 条:建设工程保险的约定 [行业标准] [现行有效]
- 《保险法》第 12、48、65 条:财产保险利益、保险责任、责任保险 [现行有效]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1995-10-01 |
《保险法》施行 |
已多次修订 |
| 1997-11-01 |
《建筑法》确立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
主席令第 91 号 |
| 2003-12-0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行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2010-01-01 |
新修订《保险法》施行 |
主席令第 11 号 |
| 2014-08-31 |
《建筑法》修订,取消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
主席令第 14 号 |
| 2017-12-12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施行 |
安监总办[2017]140号 |
| 2020-03-01 |
2017 版示范文本正式施行 |
建市[2017]214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建设工程保险的分类与体系
按保险类型分类
| 类别 |
具体险种 |
性质 |
法律依据 |
| 工程保险 |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
财产保险 |
《保险法》财产保险编 |
| 人员保险 |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
人身保险 |
《建筑法》第 48、53 条 |
| 责任保险 |
安全生产责任险、质量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
责任保险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
| 保证保险 |
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
保证保险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18 条 |
| 专业责任保险 |
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 |
职业责任保险 |
行业实践 |
按投保主体分类
| 投保主体 |
应投保/可投保的险种 |
| 发包人/建设单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方式)、第三方责任险 |
| 总承包单位 |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方式)、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伤保险 |
| 分包单位 |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
| 设计单位 |
设计责任险 |
| 监理单位 |
监理责任险 |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CAR)是建设工程中最常见的险种,覆盖以下风险:
| 覆盖范围 |
具体内容 |
| 工程本身 |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临时工程 |
| 施工设备与机具 |
施工机械、工具、设备 |
| 第三者责任 |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 自然灾害 |
洪水、台风、地震(部分需单独投保)、泥石流等 |
| 意外事故 |
火灾、爆炸、坍塌、坠落等 |
除外责任
下列情况通常不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付范围内: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 战争、核辐射等特别风险
3.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设计责任险应覆盖)
4.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引起的损失
5. 自然磨损和锈蚀
6. 罚金和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
投保主体与保费承担
- 发包人投保:发包人购买,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 承包人投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共同被保险人:通常将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示范文本的规定(GF-2017-0201 第 18 条):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理赔程序
- 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常 24-48 小时)通知保险公司
- 现场查勘: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
- 损失评估:保险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损失
- 赔偿核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赔偿金额
- 赔付:在核定的赔偿范围内支付赔款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背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是《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确立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筑施工属于高危行业,被纳入安责险强制范围。
安责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
| 对比项 |
安全生产责任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 性质 |
责任保险 |
人身保险 |
| 被保险人 |
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危险作业人员 |
| 保障对象 |
第三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 |
被保险人本人 |
| 赔付对象 |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
| 是否强制 |
高危行业强制 |
鼓励但不强制(2014年《建筑法》修订后取消强制) |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
- 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
-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事故救援费用
- 事故鉴定费用
- 法律诉讼费用
四、工伤保险
强制性与覆盖范围
- 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建筑法》第 48 条)
- 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
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并行关系,不互相排斥
- 意外伤害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
- 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先行赔付,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赔付
五、保证保险(履约担保替代)
保证保险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 险种 |
功能 |
投保方 |
被保险人 |
| 履约保证保险 |
替代履约保证金 |
承包人 |
发包人 |
| 预付款保证保险 |
替代预付款保证金 |
承包人 |
发包人 |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
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承包人 |
政府/农民工 |
| 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 |
替代质量保证金 |
承包人 |
发包人 |
2017 版示范文本中的保证条款
第 18 条约定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鼓励采用保函和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担保,以减轻企业负担。
保证保险理赔
- 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承包人)违约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包人)赔付
- 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承包人)追偿
- 保证保险不同于保证担保,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
六、专业责任保险
设计责任险
- 投保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 保障范围:因设计错误、设计遗漏或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 赔偿限额:通常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一定倍数
监理责任险
- 投保主体:工程监理单位
- 保障范围:因监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
- 赔偿限额:通常不超过监理费总额的一定倍数
七、实务要点
- 投保主体必须明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投保、投保哪些险种、保额要求
-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尽量将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免赔额条款审查: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常见较大免赔额,签约时应审查免赔额是否合理
- 除外责任清单:明确除外责任范围,必要时增投附加险
- 工伤保险是底线: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否则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双重风险
-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合规:建筑施工属于强制安责险范围,不得替代为一般意外险
- 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国家鼓励以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资金压力
- 出险后及时通知和保全证据:保险事故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保全现场证据
- 保险与索赔的协调:保险理赔与合同索赔是两个独立程序,不应混淆或重复主张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法院审判指导
- 河北高院审理指南(2023)
- [北京高院解答(2012)](../../../法院审判指导/北京规定/2012-11-26_232142_5365_京高法发[2012]245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md)
- 浙江高院解答(2012)
书籍
-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基础原理与实务操作
-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