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破产债权 | 管理人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破产费用的范围——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共益债务的范围——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继续履行合同的债务、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赔偿等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随时清偿、不足时按比例、破产费用优先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分配的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债权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程序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破产费用
1.1 定义与范围
破产费用是指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规定的破产费用范围: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等
-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财产保管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 评估费、审计费、拍卖费
- 财产分配的执行费用
-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财产价值按比例确定)
- 管理人聘请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的费用
-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2 破产费用的特征
- 必要性: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
- 公益性:破产费用服务于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 优先性:破产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 随时性:破产费用发生时即应清偿,不因破产程序而等待
二、共益债务
2.1 定义与范围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规定的共益债务范围:
- 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无因管理: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继续履行的合同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执行职务损害: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其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2 共益债务的特征
- 目的性:共益债务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
- 时间性: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
- 必要性: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关
- 优先性: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劣后于破产费用
2.3 继续营业债务的认定
共益债务中"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是实务中的重点:
- 认定标准:管理人决定继续经营或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范围:包括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以及与营业直接相关的其他债务
- 注意:继续经营的决策权在管理人,债务人自行经营须经管理人监督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3.1 随时清偿原则(《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1 款)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意味着:
- 不需要等待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 发生时即应支付
- 管理人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即时拨付
3.2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第 43 条第 2 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3.3 按比例清偿(第 43 条第 3 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4 程序终结的处理(第 43 条第 4 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 比较项目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
| 发生目的 | 破产程序的程序性支出 |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
| 发生时间 | 破产受理后 | 破产受理后 |
| 性质 | 程序性支出 | 实体性债务 |
| 清偿顺序 | 最优先 | 次优先(劣后于破产费用) |
| 主要内容 | 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变价费用 | 继续营业费、合同继续履行费、侵权损害赔偿 |
五、常见争议
5.1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核心问题:管理人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规则:
- 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管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 担保权人行使别除权所获担保财产价值的,管理人不就该部分财产获得报酬
5.2 继续营业债务的认定边界
核心问题:破产受理后因债务人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是否都属于共益债务?
裁判规则: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仅维持债务人日常经营但无益于债权人利益的,不构成共益债务。
5.3 破产费用不足时的处理
常见场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产可破"案件)
实务处理:
- 管理人应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 部分地区探索建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
- 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实务文章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林文学等: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