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审查
现行基准: 《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协议 | 撤销仲裁裁决 | 不予执行仲裁
核心法条
-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具体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仲裁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现行 | 仲裁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2024年) | 现行法仍有效,修订进行中 |
一、仲裁司法审查的概念与范围
仲裁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等审查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 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理念,既要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又要确保仲裁程序合法、公正,维护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1.1 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仲裁司法审查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相关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包括副卷)。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主要依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1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某地有二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
-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2.2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期限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 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扩张至未签字的第三人,包括:
- 法人合并分立、当事人死亡继承、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情形
- 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仲裁条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债务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审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重要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事由进行。
3.1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 没有仲裁协议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3.2 重新仲裁制度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3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如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另一种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审查。
4.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4.2 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和特殊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5.1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和执行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该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5.2 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对于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列明的审查事由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六、仲裁司法审查的报核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下级法院拟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作出否定性结论的,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对于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下级法院拟作出前述否定性结论的,仅需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后,即可依据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决定撤裁的,亦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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