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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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合同解除 | 劳动关系认定

核心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及订立情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2 款: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7 条:满一年未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1-01 《劳动法》施行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2008-01-01 《劳动合同法》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2012-12-28 劳动合同法修正(劳务派遣) 修正案
现行 现行有效(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一、定义与性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它没有明确的合同到期日,但并非不能解除。

立法目的:稳定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合同规避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是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条件。

二、应当订立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2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工龄满十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工作"的认定
- 一般情况下,工龄应连续计算,不因劳动合同的短期中断而中断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下,原工龄应承继

(二)国有企业改制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此情形是第(一)项的特殊适用,仅适用于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的特定历史时期。

(三)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核心要点
1. "连续二次"的认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起算(《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
2. 无过错条件:劳动者不存在第 39 条(过失性辞退)和第 40 条第 1、2 项(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形
3. "续订"的前提:双方均有续订意愿(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

争议问题:第三次续签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

  • 主流观点(北京、江苏、山东等):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少数观点(上海早期部分判例):用人单位仍有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建议
- 劳动者应在合同期满前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留证据(邮件、微信、书面函件等)
- 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且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法院通常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视为订立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3 款)。

法律效果
-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双方自动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 此后不再产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11 个月为上限)
- 用人单位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补订也不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成立

与二倍工资的衔接
-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应支付 11 个月二倍工资
- 满一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工资

三、订立时机与选择权

(一)谁有选择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2 款的文义解释:

劳动者有选择权: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且未明确要求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选择权(主流观点):在满足"连续两次固定期限"等条件且劳动者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能选择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 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N,不构成违法解除
  2. 双方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法院通常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视为劳动者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3. 劳动者继续工作但未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应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满足法定条件)

四、解除与终止条件

(一)并非"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只是没有确定的到期日。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可依法解除或终止。

(二)法定解除路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相同的法定条件

  1. 协商解除(第 36 条)
  2. 劳动者单方解除(第 37-38 条)
  3.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第 39 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第 40 条):需支付经济补偿 N 或 N+1
  5. 经济性裁员(第 41 条):需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
  6. 合同终止(第 44 条):如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破产等

(三)裁员时的优先留用

《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违反订立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二倍工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2 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适用前提
1. 满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 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或只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劳动者明确提出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部分法院要求)

起算时间: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即第三次合同期满次日或满足法定条件之日。

与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区别
- 未签书面合同:最长 11 个月(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
- 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无上限限制,直至补订或满足法定终止条件

(二)视为已订立

如前所述,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
- 不再适用第 82 条第 2 款的二倍工资惩罚
- 双方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仍应补订书面合同

六、实务争议问题

(一)连续两次固定期限的认定

问题:2008 年前后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计入"连续两次"?

规则:《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 2008 年 1 月 1 日后)。

示例:劳动者 2005 年入职,签订了 2005-2007 年、2007-2009 年、2009-2011 年三份合同。第三次续订(2009 年)时,不满足"连续两次"的要求(因第一次合同在 2008 年前);第四次续订(2011 年)时,才满足"连续两次"的要求。

(二)工龄的承继与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情形: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情形下,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应承继至新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33-34 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关联公司用工: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 主流观点:如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工龄应连续计算
  • 关键证据: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等

(三)劳动者主动放弃的有效性

问题:劳动者书面声明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有效?

主流观点
- 一般有效:法院倾向于尊重劳动者的意思自治
- 例外情形:如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可主张放弃无效
- 实务建议:劳动者应慎重签署此类文件

(四)补签与倒签合同的效力

补签:在应签未签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并将期限溯及至用工之日或合同期满之日。

主流观点
- 补签合同可以弥补未签合同的瑕疵,但不影响已产生的二倍工资责任
- 补签后,劳动者仍可主张补签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时效内)

七、实务指引

(一)对劳动者的建议

  1. 主动提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应在合同期满前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2. 保留证据:通过邮件、快递、微信等方式提出续订要求,并保留送达证明
  3. 谨慎签字:如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固定期限合同,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4. 及时主张:二倍工资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合同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提前评估是否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2. 合规续订:在满足条件时,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避免拖延:及时续订或终止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 保留证据:如劳动者拒绝签订或明确选择固定期限,应保留书面证据

八、地方差异与裁判倾向

(一)第三次续签时的选择权

  • 北京、江苏、山东等: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上海(早期):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可终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 主流观点:以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
  • 少数地区(湖南、北京等):包含加班工资和奖金

(三)仲裁时效的起算

  • 观点一(浙江、吉林等):从补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订立之日起计算
  • 观点二(四川、北京等):从应签而未签之日起按月分别计算,倒推一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实务解读

  • 全面探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实务争议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法院审判指导

  • 劳动争议新情况新问题及司法应对
  •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实务纪要

权威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