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专利侵权
核心法条
- 《专利法》第 64 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64 条第 2 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11 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67 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71 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72 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76 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 47 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已执行的判决、已履行的许可合同等不具有溯及力,但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现行有效]
现行规则(Compiled Truth)
专利侵权认定的现行规则体系由《专利法》(2020 年第四次修正,2021-06-01 施行)、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各地方高院审判指南构成。以下按"判定方法 → 特殊问题 → 责任承担"的逻辑整合当前最佳理解。
一、侵权判定:全面覆盖与等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须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方落入保护范围(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35-43 条)。具体规则:
- 相同侵权: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 增加特征不阻却侵权:在全部特征基础上增加新特征的,仍落入保护范围(专利文件明确排除该特征的除外);但封闭式权利要求("由……组成")增加其他特征的,不落入保护范围。
- 从属专利:在后专利包含在先专利全部特征又增加新特征的,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保护范围。
- 排除情形:缺少一项以上特征,或有一项以上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权。
相同侵权不成立时判断等同侵权。等同特征采"三基本+一容易想到"标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判断要点: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判断时点;等同替换须是具体、对应特征之间的替换;多个等同特征叠加形成不同技术构思或取得预料不到效果的,一般不宜认定;数值范围特征一般不支持等同主张(申请日后出现的新技术除外);仅在说明书描述而未概括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放弃,不得再主张等同。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授权或无效程序中通过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放弃的保护范围,侵权诉讼中不得重新纳入(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并举证为前提)。
二、三类专利的保护范围
- 发明:保护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范围最广;方法专利延及产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保护期 20 年。
- 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不保护方法、用途发明;权利要求中非形状、非构造特征(用途、制造工艺、材料成分)仍限定保护范围;数值特征主张等同的不予支持(申请日后新技术除外)。保护期 10 年。
- 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设计为准;判定标准为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相同或相近似设计,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特殊规则: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设计空间越大,细微差异越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请求保护色彩的纳入比对。保护期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三、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专利法》第 67 条,指导案例 84 号礼来公司诉华生公司案):符合四项要件时举证责任转移——①涉案专利为制造方法发明;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国内外第一次生产,与申请日前同类产品在组份、结构或性能方面有明显区别);③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④"新产品"与"同样产品"由权利人举证。转移后被诉侵权人须证明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不能则推定侵权成立;无其他相反证据时,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实际制备工艺。
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指导案例 159 号敦骏公司诉腾达公司案):被诉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于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或行为结果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正常使用该产品时自然再现专利方法过程的,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主要解决网络通信等领域多主体分别实施方法步骤但均不构成直接侵权的难题。
四、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 76 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权(北京高院指南第 137-144 条)。规则:
- 比对对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比对,非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比对。
- 覆盖范围:落入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相同或等同,或属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 现有技术范围:申请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公有领域技术和他人尚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的非公有技术。
-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得作为抗辩理由。
- 外观设计:被诉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系一项现有设计与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
五、专利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专利法》第 47 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对已执行判决、调解书及已履行的许可、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诉讼程序处理(北京高院指南第 9-10 条):一审期间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权利人未及时变更的,可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期间的,一般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权利人已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中止二审审理。
信赖利益与恶意:出于保护公共利益,专利权效力自始无效;专利权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效情形)的,已收取的许可费、转让费、赔偿金原则上不溯及。可认定恶意的情形:将明知为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指导案例 20 号斯瑞曼案涉及临时保护期问题);明知专利应被无效仍申请强制执行;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获得授权。
六、赔偿计算与举证妨碍
赔偿按序适用:①权利人实际损失(销售减少、利润下降等);②侵权人获利(侵权商品销售数量 × 单位利润,主要以侵权为业的可计算销售利润);③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④法定赔偿 3 万–500 万元。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另行计算。
举证妨碍规则:权利人已尽必要举证责任,侵权获利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而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指导案例 159 号进一步确立:权利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且对侵权规模已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其关于专利技术贡献度的抗辩可不予支持。
七、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第 71 条: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在确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三要件缺一不可:
- 故意:明知其行为会侵害他人专利权仍实施。认定因素(北京高院《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第 2.2 条):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专利仍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侵权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仍实施;宣传中遮挡、清除权利标识;多次实施侵权;主要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 情节严重(同指南第 2.4 条):侵权规模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权利人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阻碍调查取证。
- 基数可确定: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倍数为基数,法定赔偿不能作为基数。
适用规则: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基数难以确定需适用法定赔偿的,酌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八、其他法定抗辩事由
-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 先用权: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连同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
-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 科研实验例外: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 Bolar 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
- 合法来源抗辩: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侵权)。
证据时间线(倒序)
- 2026-02-28 [优先源] 指导案例 277 号发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规则)— 指导性案例277号: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2025-12-04 [优先源]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
- 2024-01-22 [⚠效力待核实] 河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 河南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20240117)
- 2023-12-20 [优先源] 指导案例 217 号发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规则)— 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2022-06-09 [⚠效力待核实]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 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 2022-04-21 [⚠效力待核实] 山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指引 —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 2022-03-08 [⚠效力待核实] 深圳中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指导意见 — 深圳中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
- 2021-07-30 [优先源] 指导案例 159 号发布,确立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标准 —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2021-06-01 [优先源] 《专利法》(2020 年第四次修正)施行,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上限提至 500 万元 【现行有效】 — 现行基准
- 2021-06-01 [优先源] 《著作权法》(2020 年第三次修正)施行 【现行有效】 — 现行基准
- 2021-05-02 [⚠效力待核实]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 2019-11-01 [优先源] 《商标法》(2019 年修正)施行,强化恶意注册规制 【现行有效】 — 现行基准
- 2017-04-22 [⚠效力待核实] 北京高院发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全面覆盖、等同、现有技术抗辩等基础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 2017-03-16 [优先源] 指导案例 84 号发布,确立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2016-07-06 [⚠效力待核实] 天津高院发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判指南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
- 2015-11-26 [优先源] 指导案例 55 号发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不认定侵权)—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2010-02-16 [⚠效力待核实] 浙江高院发布侵犯专利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若干意见 —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若干意见
- 2002-05-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9 辑(专利纠纷案件规定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规定)— M009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9辑(2002年5月)
来源权威分布
本概念文章引用的原始资料按知识库权威分级分布如下。阅读时优先采信优先源,对 ⚠效力待核实 来源需交叉验证。
| 效力层级 | 数量 | 来源 |
|---|---|---|
| 优先源 | 7 | 案例库资源×6、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 |
| 扩展A级 | 10 | 法律适用×5、中国应用法学×2、人民司法杂志社×2、中国法律评论×1 |
| 扩展B级 | 1 | 天同诉讼圈×1 |
| ⚠效力待核实 | 8 | 法院审判指导×8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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