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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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各领域现行法交叉适用

税务争议与股权转让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权转让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合同效力

核心法条

  • 《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6 条: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反避税条款 --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15 条:股权转让和不动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制度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16 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47 条:一般反避税条款 --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现行有效]
  • 《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按 0.05% 缴纳印花税(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现行有效]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发生在担保物权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现行有效]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偷税的定义及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01 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
  •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作为逃税手段明确予以规定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现行 依涉及领域适用现行法 【以相关领域为准】

一、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

1.1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股权)

征税对象:自然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

税目与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 20% 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关键概念
- 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
- 股权原值: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或购买价格
- 合理费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相关合理支出

完税凭证查验(《个人所得税法》第 15 条):个人转让股权的,税务机关应当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这是防止逃税的重要手段,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已建立配合机制。

主管机关: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2 企业所得税(法人转让股权)

征税对象: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

计税规则
- 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 扣除股权的计税基础(原值)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5%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处理(国税函〔2004〕390 号):
- 一般股权买卖中,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 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以避免重复征税

1.3 印花税

征税范围:股权转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2022 年 7 月 1 日起,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 0.05%(万分之五)

纳税义务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

二、阴阳合同逃税

2.1 阴阳合同的表现

定义:各方对同一事项存在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合同文件,且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一般的协议变更或补充。

在股权转让中的典型表现(《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
- 避税型阴阳合同:股权转让中为避免按高价计税,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 -- 一份按较高价格签订的阴合同(真实交易),另一份按较低价格提交的阳合同(用于税务申报),以阳合同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其他常见阴阳合同场景
- 招投标中的"黑白合同"(最常见、最典型)
- 二手房买卖中为避税产生的价格差异
- 一手房开发商规避限价的变相加价

2.2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效力判断规则
1. 以阴合同为准:如阴阳合同内容有冲突,就冲突内容应以阴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2. 阳合同中的冲突部分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
3. 国家税务处理:应按阴合同及实际交易情况纳税,阴阳合同是逃税手段,应受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确认
- 利用"阴阳合同"逃税往往具有更强隐蔽性,更难查处
-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明确为逃税手段
- 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刑事责任 -- 逃税罪

构成要件
- 手段: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
- 结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新疆百某房地产逃税案)
- 通过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
- 将部分房款打入个人账户隐瞒收入
- 对拆迁补偿房屋不视同销售申报
- 不缴和少缴税款 386 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 30.49%
- 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未补缴,构成逃税罪
- 判决:单位罚金 50 万元,个人有期徒刑 3 年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
- 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但若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补缴的,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4 阴阳合同的实务防范

律师审查要点(《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
1. 发现当事人存在阴阳合同操作的,首先判断其法律效力与法律风险
2. 将风险告知当事人,对于具有严重违法后果的,应尽可能制止
3. 如仍需要采取类似操作,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哪份文件效力为准
4. 对于无意履行的文件,应专门说明"该合同无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依据该合同履行"

三、交易架构的税务筹划

3.1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合法税务筹划违法逃税的界限:
- 合法筹划: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交易结构的差异化税负,在合法框架内选择最优交易结构
- 违法逃税: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阴阳合同等欺骗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关键判断标准:手段是否合法、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3.2 股权转让的常见交易架构与税务比较

3.2.1 直接股权转让 vs. 间接股权转让

直接股权转让
- 转让方直接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 税负:转让方缴纳所得税(个人 20% 或企业所得税 25%)+ 印花税(0.05%)
- 优点:结构简单、透明
- 缺点:税负由转让方直接承担

间接股权转让(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 转让方先在税收优惠地设立控股公司,再由该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 通过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实现间接转让
- 优点:可能利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 风险:如果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可能被税务机关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进行调整
- 注意:需证明控股公司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3.2.2 股权转让 vs. 资产转让

比较维度 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
主要税负 所得税(20% 或 25%)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增值税 不征收(非货物或不动产转让) 一般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不涉及 涉及(含不动产转让时)
契税 不涉及 涉及(不动产受让方缴纳)
风险承担 承继目标公司既有债务 可选择性承担、排除特定债务
审批程序 相对简单(工商变更) 相对复杂(需逐项过户)

一般结论:从税负角度,股权转让通常优于资产转让。但具体选择需综合考虑税务成本、风险隔离和法律复杂性等因素。

3.2.3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 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递延纳税
- 例如:股权收购中收购比例达到 75% 以上,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 85%,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效果:被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实现递延纳税

国税函〔2004〕390 号特殊规定
- 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 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3 交易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安排

并购重组实务中的税务条款设计(《图解并购重组 -- 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
- 税负承担条款:明确各方依法应缴的税费由各自承担
- 完税证明条款:买方在付款前,必须已取得相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 代扣代缴条款:约定转让方有权要求买方协助完成代扣代缴,应纳所得税额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 税务保证与赔偿条款:转让方保证已依法缴纳所有税费,如有未缴或漏缴导致受让方被追缴的,由转让方赔偿

3.4 并购税务筹划要点

尽职调查阶段
- 审查目标公司历史税务合规性
- 检查是否存在欠税或税务争议
- 评估潜在税务风险和补税金额

交易架构阶段
- 比较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的税负差异
- 评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 考虑利用税收优惠地区或行业政策

合同谈判阶段
- 明确税务责任的分配
- 设置税务风险补偿机制
- 安排交易时间以优化纳税期间

四、股权转让涉税争议

4.1 计税依据的核定

核定征收:当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方法(国税公告〔2010〕27 号等):
1.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 参照相同或同类条件下同一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3. 参照相同或类似行业的企业税负水平核定
4. 其他合理方法

正当理由的认定(不构成"明显偏低"的情形):
- 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发生的低价转让
-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 股权转让方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低价转让

4.2 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
- 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 9 条)
- 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代扣代缴与民事执行的冲突
- 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判决支付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9 条,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 若代扣代缴,实际支付金额低于判项金额,可能影响判决执行
- 实务建议:判决应明确税款承担主体和代扣代缴安排

4.3 税收优先权与股权转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
-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股权转让中历史欠税的处理
- 如目标公司存在历史欠税,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承继的公司资产上仍附随税收优先权
- 受让方在尽职调查中应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和欠税状况

五、常见争议

5.1 以"1 元"或极低价格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实务问题:关联方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以象征性价格转让股权的,税务机关如何认定?

处理规则
- 以明显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价格
- 转让给近亲属等具有正当理由的,按实际转让价格计税
- 需要区分"赠与"与"转让":赠与可能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则

5.2 先减资再增资的交易架构

实务场景:为规避股权转让所得税,部分交易采用"先减资退出、再由原受让方增资进入"的架构。

处理规则
- 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减资和增资分别处理
- 如无合理商业目的,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定性为股权转让
- 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

5.3 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收益转让的区别

税务定性差异
- 股权转让转让的是股权本身 -- 缴纳所得税 + 印花税
- 仅转让股权收益权的,不改变股权权属结构 -- 一般按其他所得或劳务报酬处理
- 交易架构中应明确转让标的性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税法原始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权威解读与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合同起草与审查

  •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第四版) -- 阴阳合同

概念文章

  • 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wiki/concepts/税法/个人所得税.md)
  • 税务争议救济 -- 股权转让涉税争议与代扣代缴冲突](../../../wiki/concepts/税法/税务争议救济.md)
  • 并购重组 -- 交易架构的税务筹划](../../../wiki/concepts/投融资/并购重组.md)

实务操作

  • 图解并购重组 -- 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雷霆 2019.7) -- 税务章节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