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恢复执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 | 再审程序 | 参与分配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76 条:终结执行的六种法定情形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规范终本程序的条件、程序、后续管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监督管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5-03 | 最高法首次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念 | 最高法规范性文件 |
| 2016-12 | 《严格规范终本案件规定》施行,系统规范终本程序 | 法〔2016〕373 号 |
| 2024 | 最高法部署2024年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 | 最高法部署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一)定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裁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
(二)性质定位
| 维度 | 内容 |
|---|---|
| 不是终结执行 | 终本≠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永久性结案,终本仅系暂时性结案 |
| 可恢复 | 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 管理要求 | 终本案件实行单独管理,定期复查,持续查控 |
(三)"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分
| 类型 | 特征 | 处理方式 |
|---|---|---|
| 执行不能 |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措施仍无法履行 | 终本案件 |
| 执行难 | 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 | 应当继续执行或通过交叉执行等制度解决 |
二、终本的法定条件
根据《严格规范终本案件规定》第 1 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条件序号 | 具体要求 |
|---|---|
| (一)送达完备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
| (二)限制消费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三)调查穷尽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 (四)期限届满 | 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
| (五)告知申请执行人 | 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情况、终本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
财产调查措施"穷尽"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和执行工作规定,"穷尽"至少包括:
-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主要财产
- 已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
- 已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已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 必要时已通过审计、搜查等方式调查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 对发现的财产已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终本的法律效果
(一)程序效果
| 效果 | 说明 |
|---|---|
| 结案 |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
| 不停止控制措施 | 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继续有效 |
| 限制措施持续 | 限制消费令继续有效,失信名单继续保留 |
(二)实体效果
- 执行时效: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债权不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因终本而消灭
- 定期复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终本与失信的关系
终本案件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四、恢复执行
(一)恢复执行的条件
| 条件 | 说明 |
|---|---|
| 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 被执行人有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 申请或依职权 |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或执行法院发现财产后依职权恢复 |
| 不受时效限制 | 恢复执行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二)恢复执行的程序
- 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 法院核查:执行法院核查财产线索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 依职权恢复:执行法院通过定期复查发现财产的,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 恢复后的程序:恢复执行后,从发现财产线索时起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三)恢复执行的实务要点
| 要点 | 说明 |
|---|---|
| 时效保护 | 不受二年执行时效限制,债权人"永远"可以申请恢复 |
| 证据要求 |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即可,无需证明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 恢复范围 | 恢复执行后,执行标的为全部未履行部分,而非仅新增财产 |
| 终本期间利息继续计算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因终本而停止 |
五、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
2024 年,最高法部署开展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控增量
- 严把终本案件入口关,防止终本制度滥用
- 控制每年新增约 300 万终本案件的源头
(二)去存量
针对性开展"七个一批"清理行动,为终本库"瘦身""减负":
| 清理路径 | 说明 |
|---|---|
| 联合惩戒一批 | 依托党委领导,协调各部门联合惩戒 |
| 前端化解一批 | 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在执行前端化解 |
| 执转破一批 | 符合条件的移送破产程序 |
| 交叉执行一批 | 通过交叉执行机制推动执行 |
| 执源治理一批 | 加强诉源治理减少进入执行 |
| 信用修复一批 | 符合条件的删除失信信息 |
| 其他途径一批 | 通过各种渠道清理存量 |
(三)典型案例
如浙江丽水市委连续两年开展执行积案出清,依靠党委领导、协调相关方面、压实领导包案,通过联合惩戒、前端化解,累计出清执行积案 3.29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 51.25 亿元。
六、终本案件的信用修复
(一)删除失信信息
终本案件后经过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应当删除失信信息。这体现了对"失能"与"失信"的区分。
(二)信用修复的意义
- 避免"失能"人员被长期禁锢在失信名单中影响其经济再生
- 2024 年全国法院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 62.55 万人次
- 使"失能"被执行人有机会回归市场、重新创造价值
七、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 维度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终结执行 |
|---|---|---|
| 性质 | 暂时性结案 | 永久性结案 |
| 恢复 | 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不得恢复 |
| 适用情形 |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 出现法定终结情形(如申请人撤销、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等) |
| 执行时效 | 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 权利关系归于消灭 |
| 管理 | 实行单独管理,定期复查 | 结案归档 |
八、实务要点
申请执行人实务建议
| 建议 | 说明 |
|---|---|
| 积极配合财产调查 | 主动提供财产线索,避免被以"未提供线索"为由终本 |
| 利用终本复查制度 | 每六个月关注法院复查结果,及时反馈新线索 |
| 终本不等于权利灭失 | 发现财产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 关注信用修复 | 符合删除失信条件的,可申请删除以恢复经济能力 |
|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 如有法律依据,可通过追加程序增加执行主体 |
被执行人实务建议
| 建议 | 说明 |
|---|---|
| 积极报告财产 | 避免被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纳入失信 |
| 尝试和解或担保 | 提供担保或达成和解,争取恢复经济活动 |
| 信用修复 | 终本后符合条件可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
| 失能与失信的区分 | 确无财产的"失能"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信用修复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规范性法律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
公众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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