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领域单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
资产证券化
核心法规
- 《证券法》第 2 条: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畴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4 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广泛界定,为 ABS 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上位法依据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企业 ABS 的基础性监管规则,定义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SPV、管理人职责等核心制度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范 ABS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明确管理人对基础资产和交易主体的尽职调查标准
-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基协发布,明确不得作为基础资产的类型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7年版):规范 ABN(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发行载体、基础资产、信息披露
-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上证发〔2024〕29号):上交所对 ABS 挂牌条件、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最新自律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024年):深交所对应的自律规则
-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上证函〔2022〕1011号):鼓励重点领域通过 ABS 盘活存量资产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的基础规则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现行 | 各领域现行法 | 依涉及领域 |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定义与核心要素
根据《管理规定》第 2 条,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 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核心要素有三:
- 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底层财产或财产权利
- 结构性重组:通过 SPV 实现风险隔离与信用增级
- 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发行的、以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
三大产品类型
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三大类别:
| 类型 | 监管机构 | 发起机构 | 发行载体(SPV) | 交易场所 |
|---|---|---|---|---|
| 企业 ABS | 证监会 | 非金融企业 |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 |
| 信贷 ABS | 央行、金管局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特殊目的信托(SPT) | 银行间债券市场 |
| ABN | 交易商协会 | 非金融企业 | SPT/SPC/SPP 或发起机构 | 银行间债券市场 |
基础资产
法定要求(管理规定第 3 条):基础资产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
基础资产类型:
- 债权类: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小额贷款债权、供应链应收款等
- 不动产类: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 收益权类:基础设施收费权、PPP 项目收益权、公用事业收费权等
- 创新类: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绿色产业资产、住房租赁资产
负面清单管理:中基协制定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入清单的资产不得作为基础资产。2022 年上交所通知进一步明确鼓励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证券化。
上交所挂牌条件(2024年规则):基础资产应当(1)法律属性界定清晰;(2)权属明确、可特定化、可转让;(3)不存在担保负担或权利限制(可解除的除外);(4)现金流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且来源分散;(5)交易真实合法、对价公允。
SPV 架构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载体,用于实现 "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
- 企业 ABS:以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为 SPV,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担任管理人
- 信贷 ABS:以 特殊目的信托(SPT) 为 SPV,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机构
- ABN 2.0+:引入 SPT/SPC/SPP 等 SPV,使资产出表和破产隔离成为可能;ABN 1.0 则采用"特定目的账户 + 应收账款质押"结构,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管理规定第 5 条):
-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因解散、撤销或破产清算时,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信用增级
专项计划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管理规定第 31 条),同一专项计划可划分为不同种类的证券:
内部增信措施:
- 优先级/次级分层:最常见手段,次级证券劣后受偿为优先级提供信用支持
- 超额抵押:基础资产价值超过发行证券金额,超额部分提供额外保障
- 超额利差:基础资产收益率超过证券票面利率的部分作为信用储备
- 触发机制与加速清偿:约定信用事件指标,触发后改变偿付顺序或加速清偿
- 现金流储备账户:设置流动性储备以应对临时性现金流缺口
外部增信措施:
- 第三方担保(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
- 第三方提供抵质押物
- 差额支付承诺
二、法律风险与要点
基础资产转让的有效性
转让程序:
- 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管理规定第 23 条)
-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 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问题:
- 国资委明确答复:国有企业以所持有的债权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2025 年国资委进一步答复:ABS 基础资产转让不可直接参照 39 号文关于 REITs 的非公开协议转让规定
- 实务中需关注国有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是否可豁免
基础资产的清洁性:
-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 但通过专项计划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的除外
破产隔离
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
- 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后,不再保留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
- 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给专项计划
- 转让对价应当公允,不存在欺诈性转移
抵质押型 ABN 的局限性:
- ABN 1.0 采用"特定目的账户 + 应收账款质押"结构,因没有 SPV,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 ABN 2.0 引入信托型 SPV 后,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双重角色:ABS 管理人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法律地位:
- 设立发行阶段:具有投资银行属性,承担中介机构角色,核心义务是尽职调查
- 存续管理阶段:具有资产管理属性,核心义务是风险控制、持续信息披露、终止清算
管理人法定职责(管理规定第 13 条):
1. 对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2. 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及服务机构履行义务
3. 办理发行事宜、按约定支付募集资金
4. 为投资者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5. 建立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6. 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和现金流状况
7. 按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管理人禁止行为(管理规定第 14 条):
-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账外经营
- 超规模募集资金
- 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 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形成或有负债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
企业 ABS 管理人可能面临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是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适用中的重要实务问题:
法律适用依据:
- 企业 ABS 属于《证券法》第 2 条列明的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可适用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管理人在发行阶段属于"履行承销职责的机构",需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 管理人需举证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实现免责
过错认定标准:
- 未按《尽职调查指引》等监管规则和发行文件要求履行调查义务的,一般认定为有过失
- 对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中的"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未予关注和核查的
- "无底稿则未尽责":底稿保存是管理人证明勤勉尽责的基石
争议焦点:
- 存续管理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争议
- 反对观点认为,管理规定更多沿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4 条的广泛界定,不应直接视为证券法意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管理人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认购 ABS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 5% 以上股份、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 5% 以上股份、或双方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等业务关系的,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三、REITs 与资产证券化的延伸
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延伸形态,采用 "公募基金 + 资产支持证券 + 项目公司" 的三层法律结构:
- 公募基金募集投资者资金
- 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企业 ABS)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
- 最终由项目公司持有基础设施资产
REITs 将资产证券化从债权类基础资产拓展至 股权类不动产,实现了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开上市流通。2022 年上交所通知明确鼓励发行 CMBS 或类 REITs 等不动产类资产支持证券,支持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行业盘活存量资产。
资管新规的豁免
《资管新规》禁止非标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禁止刚兑、限制加杠杆和多层嵌套,但对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 资产证券化业务 进行了豁免,使 ABS 成为非标转标的重要选择。
四、实务要点
尽职调查的核心关注
-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 基础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 现金流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 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 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和风险隔离的有效性
- 对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关注重大异常和重大矛盾)
信息披露要求
- 设立阶段: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
- 存续阶段: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收益分配报告、定期报告
- 临时报告:发生对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
- 清算阶段:清算报告及审计意见
投资者适当性
企业 ABS 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单笔认购不低于 100 万元。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核心法规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
- 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14)
-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
-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02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024)
-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2022)
学术文章
- 冯果、贾海东: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纠纷裁判路径检讨
- ABS管理人法律风险及防范之先导篇
- ABS管理人法律风险及防范之设立篇
- ABS管理人法律风险及防范之存续篇
-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民事责任
- 基础设施REITs融资中资产方的身份转换与权利限制
实务参考
- 图解投融资:资产证券化(ABS)与资产支持票据(ABN)
-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否适用于39号文
- 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转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