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担当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诉权 | 诉讼代理人 | 代表人诉讼 | 第三人
现行基准声明
诉讼担当是指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判决效力及于权利人的制度。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如破产管理人、代位权人、股东代表诉讼)和任意的诉讼担当(如选定当事人)两种。担当人取得当事人地位,但判决效力归属于权利人本人。
核心法条
| 法条 | 内容摘要 | 效力状态 |
|---|---|---|
| 《民法典》第535条 | 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 现行有效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189条 | 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 现行有效 |
| 《企业破产法》第25条 |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诉讼担当的分类
1.1 法定诉讼担当
法律明文规定第三人可以代为诉讼: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
- 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诉讼
- 遗产管理人代表遗产诉讼
- 遗嘱执行人代表遗嘱诉讼
1.2 选定当事人制度
共同利益人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 选定后,选定人退出当事人地位
- 选定人的诉讼行为受判决效力约束
- 选定程序需符合法定条件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2.1 构成要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2.2 诉讼地位
- 原告:债权人(代位权人)
- 被告:次债务人
- 第三人:债务人
2.3 判决效力
- 判决效力及于债务人
- 胜诉利益归入债务人财产
-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向付
三、股东代表诉讼
3.1 提起条件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
-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
- 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
- 股东已请求公司起诉但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
3.2 诉讼地位
- 原告:股东
-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人:公司
3.3 诉讼利益归属
- 胜诉利益归公司
-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补偿合理的诉讼费用
四、实务要点
4.1 诉讼担当与代理的区别
- 诉讼担当人取得当事人地位,代理人不取得当事人地位
- 诉讼担当以自身名义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诉讼
- 诉讼担当判决效力及于权利人,代理人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2 诉讼担当的程序保障
- 法院应当保障权利人的诉讼知情权
- 权利人有权参加诉讼
- 担当人与权利人利益冲突时应另行处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法典》(2021施行)
- 《公司法》(2023修订)
- 《企业破产法》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