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担当

📋 显示/隐藏目录

诉讼担当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诉权 | 诉讼代理人 | 代表人诉讼 | 第三人

现行基准声明

诉讼担当是指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判决效力及于权利人的制度。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如破产管理人、代位权人、股东代表诉讼)和任意的诉讼担当(如选定当事人)两种。担当人取得当事人地位,但判决效力归属于权利人本人。

核心法条

法条 内容摘要 效力状态
《民法典》第535条 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现行有效
《公司法》(2023修订)第189条 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现行有效
《企业破产法》第25条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7-06-27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扩大涉外编内容 修正案
2023-09-01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现行有效】

一、诉讼担当的分类

1.1 法定诉讼担当

法律明文规定第三人可以代为诉讼: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
- 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诉讼
- 遗产管理人代表遗产诉讼
- 遗嘱执行人代表遗嘱诉讼

1.2 选定当事人制度

共同利益人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 选定后,选定人退出当事人地位
- 选定人的诉讼行为受判决效力约束
- 选定程序需符合法定条件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2.1 构成要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2.2 诉讼地位

  • 原告:债权人(代位权人)
  • 被告:次债务人
  • 第三人:债务人

2.3 判决效力

  • 判决效力及于债务人
  • 胜诉利益归入债务人财产
  •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向付

三、股东代表诉讼

3.1 提起条件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
-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
- 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
- 股东已请求公司起诉但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

3.2 诉讼地位

  • 原告:股东
  •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人:公司

3.3 诉讼利益归属

  • 胜诉利益归公司
  •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补偿合理的诉讼费用

四、实务要点

4.1 诉讼担当与代理的区别

  • 诉讼担当人取得当事人地位,代理人不取得当事人地位
  • 诉讼担当以自身名义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诉讼
  • 诉讼担当判决效力及于权利人,代理人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2 诉讼担当的程序保障

  • 法院应当保障权利人的诉讼知情权
  • 权利人有权参加诉讼
  • 担当人与权利人利益冲突时应另行处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法典》(2021施行)
  • 《公司法》(2023修订)
  • 《企业破产法》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