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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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与效力

现行基准: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1144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遗嘱 | 遗嘱继承 | 遗产管理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133 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34 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35 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36 条 打印遗嘱新增):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37 条 录音录像遗嘱新增):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及日期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38 条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立,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39 条 公证遗嘱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40 条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43 条 无效遗嘱的三类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受欺诈胁迫所立、伪造或被篡改的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42 条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现行有效(重大变革)
《民法典》 第 1141 条 必留份制度: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85-10-01 原《继承法》规定五种遗嘱形式 已废止
2021-01-01 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六种法定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1136-1137条
2021-01-01 原规则:公证遗嘱优先(公证遗嘱不能被其后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 最后遗嘱优先:不再区分公证与其他形式,以最后立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
2021-01-01 代书遗嘱须"一人代书,其他人见证签名" 代书遗嘱增加"按指印"为可选形式 《民法典》第1135条

一、六种遗嘱形式及要件

1.1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 遗嘱人亲笔签名
  • 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 优势:最为简便,无需见证人
  • 风险:真伪较难确认,容易引发争议

1.2 代书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遗嘱人不会写字的可以按指印代替签名

1.3 打印遗嘱(《民法典》新增)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注意: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是关键要件,缺一不可

1.4 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新增)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和日期
  • 适用于遗嘱人亲笔书写困难的情形
  • 注意:必须完整记录立遗嘱全过程

1.5 口头遗嘱

  • 仅在危急情况下才可立
  • 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1.6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
  • 由公证员进行公证程序
  • 证据效力最强,但2021年后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2.1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

禁止情形 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2.2 见证人的数量要求

  •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至少二人见证

三、遗嘱的效力判定

3.1 遗嘱有效的条件

条件 说明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
意思表示真实 非受欺诈、胁迫
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形式要件齐备 符合对应遗嘱形式的全部要求
必留份保障 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3.2 遗嘱无效的情形

情形 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无效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无效
伪造的遗嘱 无效
被篡改的遗嘱(篡改部分) 篡改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该部分无效
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 相应部分可被强制调整

3.3 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

核心规则: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

此规则取代了原"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即使之前立过公证遗嘱,之后所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法遗嘱,也能推翻公证遗嘱。不抵触的内容,可以同时适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1144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