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与效力
现行基准: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1144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遗嘱 | 遗嘱继承 | 遗产管理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条文号 |
核心内容 |
效力状态 |
| 《民法典》 |
第 1133 条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34 条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35 条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36 条 |
打印遗嘱(新增):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37 条 |
录音录像遗嘱(新增):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及日期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38 条 |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立,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39 条 |
公证遗嘱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40 条 |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43 条 |
无效遗嘱的三类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受欺诈胁迫所立、伪造或被篡改的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42 条 |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
现行有效(重大变革) |
| 《民法典》 |
第 1141 条 |
必留份制度: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1985-10-01 |
原《继承法》规定五种遗嘱形式 |
—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
六种法定遗嘱形式 |
《民法典》第1136-1137条 |
| 2021-01-01 |
原规则:公证遗嘱优先(公证遗嘱不能被其后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 |
最后遗嘱优先:不再区分公证与其他形式,以最后立遗嘱为准 |
《民法典》第1142条 |
| 2021-01-01 |
代书遗嘱须"一人代书,其他人见证签名" |
代书遗嘱增加"按指印"为可选形式 |
《民法典》第1135条 |
一、六种遗嘱形式及要件
1.1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 遗嘱人亲笔签名
- 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 优势:最为简便,无需见证人
- 风险:真伪较难确认,容易引发争议
1.2 代书遗嘱
-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遗嘱人不会写字的可以按指印代替签名
1.3 打印遗嘱(《民法典》新增)
-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注意: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是关键要件,缺一不可
1.4 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新增)
-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和日期
- 适用于遗嘱人亲笔书写困难的情形
- 注意:必须完整记录立遗嘱全过程
1.5 口头遗嘱
- 仅在危急情况下才可立
- 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1.6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
- 由公证员进行公证程序
- 证据效力最强,但2021年后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2.1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
| 禁止情形 |
范围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 |
|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 |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
2.2 见证人的数量要求
-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至少二人见证
三、遗嘱的效力判定
3.1 遗嘱有效的条件
| 条件 |
说明 |
|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 |
| 意思表示真实 |
非受欺诈、胁迫 |
| 内容合法 |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 形式要件齐备 |
符合对应遗嘱形式的全部要求 |
| 必留份保障 |
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
3.2 遗嘱无效的情形
| 情形 |
效力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
无效 |
|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
无效 |
| 伪造的遗嘱 |
无效 |
| 被篡改的遗嘱(篡改部分) |
篡改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
| 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
该部分无效 |
| 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 |
相应部分可被强制调整 |
3.3 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
核心规则: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
此规则取代了原"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即使之前立过公证遗嘱,之后所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法遗嘱,也能推翻公证遗嘱。不抵触的内容,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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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学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