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补偿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核心法条
- 《国家赔偿法》第 2 条:国家赔偿的一般原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3-36 条: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2010-04-29 |
《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修正,将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证明"改为"违法确认+损害证明" |
2010年修正 |
| 2012-01-01 |
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程序 |
2012年修正 |
| 2022-05-01 |
最高法发布新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22〕10号),细化裁判规则 |
法释〔2022〕10号 |
| 现行 |
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标准逐年更新 |
最高法每年公布标准 |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1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第 3 条)
以下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 情形 |
说明 |
| 违法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拘留、行政扣留等违反法定条件或程序 |
|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
无合法依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或虐待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超出法定条件或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兜底条款 |
1.2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第 4 条)
以下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 情形 |
说明 |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后导致财产损失 |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导致财产损失 |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
无法律依据或违反程序的征收、征用 |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兜底条款 |
1.3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 5 条)
| 情形 |
说明 |
| 个人行为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受害人自身原因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二、赔偿标准
2.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损害类型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 人身自由被限制 |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第 33 条 |
| 身体伤害 |
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
第 34 条 |
|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医疗费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 康复费 + 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确定) |
第 34 条 |
| 死亡 |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第 34 条 |
职工日平均工资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后,于每年5月前后公布。
2.2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 损害类型 |
赔偿方式 |
法律依据 |
| 违法罚款 |
返还罚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第 36 条 |
| 违法没收财物 |
返还财物,无法返还的按市场价格赔偿 |
第 36 条 |
|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 |
返还财物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第 36 条 |
| 财物被查封扣押后灭失 |
按财物市场价格或重置价格赔偿 |
第36条 + 司法解释 |
|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 |
能恢复原状的恢复;不能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
第 36 条 |
| 停产停业的损失 |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 |
第36条 + 司法解释 |
| 违法拍卖或变卖 |
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第 36 条 |
|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 |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第 36 条(兜底条款) |
2.3 间接损失的争议
2法释[2022]10号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原则上限于直接损失。但在特定情况下:
- 停产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是否赔偿存在较大争议
- 法院通常仅支持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对于预期利润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三、赔偿程序
3.1 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受害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送达
- 决定不赔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2 提起赔偿诉讼
- 受害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或受害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3 举证责任
| 举证主体 |
证明内容 |
| 赔偿请求人 |
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损失金额 |
| 赔偿义务机关 |
证明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合法 |
特殊情况: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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