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9 条
仲裁裁决的补正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9 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原第 56 条(2017 修正):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已被第 69 条取代]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仲裁法》第 56 条首次规定仲裁裁决补正制度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2025-09-12 | 《仲裁法》全面修订,条文序号变更为第 69 条,内容基本不变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仲裁裁决补正的概念与制度定位
1.1 定义
仲裁裁决补正是指仲裁裁决书在作出后,存在非实质性瑕疵时,由仲裁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进行修正的补救制度。
1.2 制度功能
| 功能 | 说明 |
|---|---|
| 矫正笔误和计算错误 | 避免因书写或计算差错影响裁决执行 |
| 补充已裁决但遗漏的事项 | 保障裁决的完整性 |
| 减少程序浪费 | 通过补正而非重新仲裁解决非实质性问题 |
| 维护仲裁终局性 | 补正不改变裁决的实质内容,不影响一裁终局 |
1.3 补正与重新仲裁的区别
| 维度 | 仲裁裁决补正 | 重新仲裁 |
|---|---|---|
| 性质 | 裁决的非实质性修正 | 撤销程序中的纠错机制 |
| 触发事由 | 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 | 证据伪造或隐瞒证据 |
| 启动方式 | 仲裁庭主动或当事人申请 | 法院通知仲裁庭 |
| 期限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可申请 | 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
| 程序范围 | 仅限补正瑕疵部分 | 针对特定事实重新审理 |
| 法律依据 | 《仲裁法》第 69 条 | 《仲裁法》第 74 条 |
二、可补正的情形
2.1 文字错误
裁决书中出现的文字性错误或不规范表述,例如:
- 当事人姓名、名称书写错误
- 法律名称或条文序号引用错误
- 日期、地点等书写错误
- 标点符号或明显笔误
注意:文字错误仅指明显的书写差错,不包括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实质性改变。
2.2 计算错误
裁决书中出现的计算性差错,例如:
- 赔偿金额计算有误(如数字相加出错)
- 利息计算公式或结果有误
- 违约金金额计算错误
- 费用分担金额汇总错误
2.3 已裁决但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已经对某项仲裁请求作出了实质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记载该裁决内容:
- 已认定某项请求应支持但裁决主文未列入
- 已裁决某项费用但未写入裁决书
- 遗漏了已经认定的抵销事项
关键区分:仲裁庭未审理或未裁决的仲裁请求,不属于"遗漏",不能通过补正程序解决,当事人应另行申请仲裁。
三、补正的程序
3.1 启动方式
| 方式 | 说明 |
|---|---|
| 当事人申请 | 任何一方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补正申请 |
| 仲裁庭主动 | 仲裁庭发现裁决书存在文字或计算错误,可主动补正 |
3.2 申请期限
- 当事人请求补正的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
- 该期限为法定期间,不可延长
- 30 日期满后,当事人丧失申请补正的权利
3.3 补正的形式
- 补正以补正裁决书的形式作出
- 补正裁决书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 补正裁决书应由仲裁庭作出并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 补正裁决书与原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 补正期限
关于仲裁庭作出补正裁决的期限,现行《仲裁法》未作明确规定。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会规定仲裁庭在收到补正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如 30 日)作出补正裁决。
四、不可通过补正正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补正的适用范围:
| 情形 | 正确救济路径 |
|---|---|
| 实体裁决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 无法通过补正救济;一裁终局下无二审程序 |
| 漏裁请求(仲裁庭未审理某项请求) | 当事人可就该请求另行申请仲裁 |
| 程序违法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 71 条) |
| 证据伪造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重新仲裁 |
| 对裁决的实质内容不满 | 无直接救济途径 |
五、实务要点
5.1 申请补正的操作要点
| 步骤 | 建议 |
|---|---|
| 及时审查 | 收到裁决书后第一时间全文通读,核对各项内容 |
| 30 日内提出 | 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的补正申请须在 30 日期限内提交 |
| 书面形式 | 补正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说明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
| 区分情形 | 对于非补正可解决的问题,应另行选择撤销或重新仲裁路径 |
| 费用考量 | 补正申请通常不额外收取仲裁费,但应核实各机构规则 |
5.2 补正与执行的关系
- 仲裁裁决的补正不停止执行
- 但补正涉及给付金额变动的,执行以补正后的金额为准
- 如当事人同时申请撤销裁决和补正,撤销程序的效力优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修订) — 第 69 条
关联概念
- 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的作出与补正程序
- 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 — 补正不能解决的实质性问题,可通过撤销程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