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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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九民纪要》《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债务承担 | 合同变更 | 执行和解协议 | 担保物权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54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将债务人应当履行的标的物或者劳务等折价为金钱或者将金钱折价为其他财物(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定义及实现方式,其中包括"以抵押财产折价"(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现行有效)
  •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的研究意见》(2012年)(现行有效)
  • 《九民纪要》相关论述: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和履行规则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2 最高法研究室认为以物抵债调解书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最高法研究室意见
2019-11-08 《九民纪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和履行提出裁判指引 法〔2019〕254号
2021-01-01 《合同法》+《担保法》 《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统合规定 《民法典》

一、以物抵债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折价抵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的协议。

1.2 适用场景

以物抵债类型
├── 协议以物抵债: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
├── 判决/调解以物抵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 执行以物抵债:执行程序中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
└── 破产以物抵债:破产财产分配中以实物抵偿

1.3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与...的区别 核心差异
以物抵债 vs 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实现中的折价是抵押权实现方式之一;以物抵债可以是独立的清偿协议
以物抵债 vs 代物清偿 以物抵债是代物清偿的常见形式
以物抵债 vs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以所有权转移作为担保手段,债务人未清偿时债权人才取得所有权;以物抵债是直接折价清偿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2.1 效力认定

效力类型 认定标准 说明
成立即生效 当事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 一般情形
生效但物权不变动 协议生效不等同于发生物权变动 不动产须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
可撤销/无效 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事由 按《民法典》合同编规则处理

2.2 物权变动规则

财产类型 物权变动条件
不动产(房屋/土地) 办理过户登记
动产 交付
股权/其他权利 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法定变动手续

核心裁判规则:以物抵债协议生效不等同于发生物权变动,债权人不能仅凭以物抵债协议主张对抵债物享有物权。


三、以物抵债中的流质/流押禁止

3.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2 与以物抵债的界限

类型 时间节点 效力
债务到期前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 到期前 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权
债务到期后约定以抵押物抵债 到期后 有效,属于以物抵债协议
借款到期后协议以物抵债 到期后 有效

3.3 清算义务

即使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也应当进行清算——抵债物价值超出债务部分应当返还债务人。


四、执行中的以物抵债

4.1 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情形 处理规则
拍卖变卖流拍 可将拍卖标的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协商以物抵债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按协议处理
以物抵债的税费 参照拍卖税费承担规则
轮候查封财产以物抵债 须经其他查封法院同意

4.2 破产中的以物抵债

事项 规则
破产受理前的以物抵债 如债务到期后自愿达成的,有效
破产受理后的以物抵债 须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处理

五、实务要点

5.1 对债权人的建议

  1. 以物抵债协议须明确抵债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2. 办理抵债物的过户登记或交付手续
  3. 关注抵债物价值与债务金额的平衡

5.2 对债务人的保护

  1. 抵债物价值显著超过债务的,可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2. 警惕"流押"陷阱——债务到期前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
  3. 注意抵债物的税费责任分担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民法典》第401条、第545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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