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到期债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程序 | 债权人代位权 | 执行异议复议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499 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500 条: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对到期债权无异议又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现行有效]
- 《执行工作规定》第 45-49 条(2020 修正):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规范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35 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实体法依据)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 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8-07 | 《执行工作规定》第 61-69 条确立执行到期债权基本规则 | 法释〔1998〕15 号 |
| 2015-02 | 《民诉法解释》第 499-500 条系统规范到期债权执行 | 法释〔2015〕5 号 |
| 2020-12 | 《执行工作规定》修正,保留到期债权核心条款 | 法释〔2020〕21 号 |
一、到期债权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定义
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届履行期限的金钱债权或非金钱债权。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对该类债权采取冻结、提取等执行措施。
(二)适用范围
| 债权类型 | 可否执行 | 说明 |
|---|---|---|
| 金钱债权(已到期) | 可执行 | 如合同价款、借款、租金等 |
| 工资、劳务报酬 | 可执行 |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
| 股权分红、投资收益 | 可执行 | 需已实际到期可分配 |
| 未到期债权 | 可冻结,不可提取 | 可先行冻结保全,到期后再提取 |
| 附条件债权 | 条件成就后可执行 | 条件未成就前仅可冻结 |
| 专属人身权利 | 不可执行 | 如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三)与债权人代位权的区别
| 区别要素 | 执行到期债权 | 债权人代位权 |
|---|---|---|
| 阶段 | 执行程序中 | 诉讼程序中 |
| 依据 | 执行程序规范 | 《民法典》第 535 条 |
| 程序 | 法院直接裁定执行第三债务人 | 需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
| 第三人异议权 | 异议即停止执行 | 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查 |
二、执行程序
(一)冻结债权
- 作出冻结裁定:人民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债权
- 通知第三人:通知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应当向法院履行
- 冻结效力:冻结后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的,对申请执行人不发生效力,法院可责令追回或裁定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提取债权
| 步骤 | 内容 |
|---|---|
| 1. 通知第三人履行 | 指定履行期限,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法院支付 |
| 2. 第三人无异议 | 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 |
| 3. 第三人提出异议 | 第三人对债权存在与否、数额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
(三)对第三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第三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
- 人民法院可责令其限期追回
- 逾期不追回的,裁定其在已清偿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第三债务人的异议权
(一)异议的提出
第三债务人可在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提出异议,异议方式:
| 异议类型 | 效力 |
|---|---|
| 否认债权存在 | 法院对该债权不予执行 |
| 对债权数额有异议 | 对有争议部分不予执行 |
| 主张已清偿 | 经审查属实后不予执行 |
| 主张抵销权 | 在可抵销范围内不予执行 |
| 提出时效抗辩 | 法院对该债权不予执行 |
(二)异议的法律效果
第三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后:
- 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 不审查异议实质内容——执行阶段仅作形式审查
- 申请执行人如认为第三债务人异议不实,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异议的限制
下列异议法院不予认可:
-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不属于有效异议
- 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出虚假异议的,可依法制裁
四、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一)冻结保全
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法院可以:
- 先行冻结,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
- 待债权到期后,再行提取
(二)实务操作
| 操作要点 | 说明 |
|---|---|
| 冻结裁定 | 明确冻结的债权种类、数额、期限 |
| 期限届满 | 债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提取 |
| 自动到期 | 冻结效力持续到债权实际清偿期届满 |
| 部分到期 | 到期部分可提取,未到期部分继续冻结 |
五、特殊类型债权的执行
(一)股息、红利
-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中享有的已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法院可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 已冻结的股息、红利可直接从企业提取
(二)工资收入
- 可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
- 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实务中一般按月提取一定比例
(三)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属于到期债权的典型类型
- 可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质押的应收账款
- 冻结应收账款时,应向债务人送达履行通知
六、律师实务要点
(一)申请执行人策略
| 策略 | 说明 |
|---|---|
| 广泛排查次债务人 | 调查被执行人的交易对手、客户、借款债务人 |
| 及时申请冻结 | 防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导致债权落空 |
| 代位权诉讼兜底 | 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
| 保全次债务人财产 | 代位权诉讼中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
(二)第三债务人的抗辩
| 抗辩方式 | 说明 |
|---|---|
| 按期提出异议 | 15 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阻断强制执行 |
| 主张抵销 | 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主张抵销 |
| 时效抗辩 | 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可提出抗辩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民诉法解释》第 499-500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49 条(2020 修正)
- 《民法典》第 53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