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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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管理人 | 重整计划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撤销权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9-15条:破产撤销权的具体适用规则(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38-542条:债权人撤销权的一般规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07-06-01 《破产法(试行)》无明确规定 旧破产法
2007-06-01 新《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确立破产撤销权制度 《企业破产法》
2013-09-16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细化撤销期间、行为类型、除外情形 法释〔2013〕22号
2021-01-01 《民法典》第538-542条规定一般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形成体系 《民法典》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功能

1.1 定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1.2 制度功能

功能 说明
防止财产不当减少 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
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 消除个别清偿造成的不公平
惩戒恶意行为 打击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1.3 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维度 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
行使主体 管理人 债权人
适用范围 破产程序中 非破产情形
可撤销期间 受理前1年/6个月 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
行为类型 法定列举(第31条) 无偿/不合理价格处分

二、可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

2.1 一年内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

行为类型 说明
无偿转让财产 无对价转让债务人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 高价买入/低价卖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事后增设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加速清偿
放弃债权 放弃对他人享有的债权

2.2 六个月内个别清偿的撤销(第32条)

要件 内容
时间条件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实质条件 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第2条第1款)
行为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3 例外(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

情形 说明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 如清偿后获得等值利益
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的清偿 维持运营所必需
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 涉及民生的清偿
管理人追回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撤销费用的 经济上不具可行性

三、无效行为(第33条)

不同于可撤销行为,以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期间限制):

行为 说明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恶意隐匿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虚增负债

四、撤销权的行使

4.1 行使主体

主体 说明
管理人 法定行使主体
债权人/债权人会议 可请求法院责令管理人行使
法院 可依职权督促

4.2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后果 说明
返还财产 被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应当返还财产
恢复权利 恢复至行为前的状态
追缴所得 管理人有权追缴因撤销行为取得的利益

4.3 与民事撤销权的竞合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外依据《民法典》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纳入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统一分配。


五、实务要点

5.1 对管理人的建议

  1.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优先审查撤销权范围
  2. 注意区分一年内行为、六个月行为和无效行为
  3. 对关联方交易提高审查标准

5.2 对交易相对人的建议

  1. 与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交易时注意交易公允性
  2.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的受偿可能被撤销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9-15条
  • 《民法典》第538-5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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