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债权人委员会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债权人会议 | 管理人 | 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重整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67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超过9人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8条: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实施特定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实务操作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7-04-12 | 《企业破产法》第67-69条首次确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 《企业破产法》 |
| 2018-03-04 | 法〔2018〕53号补充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和实质合并中的功能 | 法〔2018〕53号 |
| 2020-06-25 | 法发〔2020〕18号推动债权人委员会常态化设立 | 法发〔2020〕18号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 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
- 实务中,资产规模较大、债权人人数较多、案件复杂的破产案件,建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组成方式
| 成员类别 | 人数 | 选任方式 |
|---|---|---|
| 债权人代表 |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 债权人会议决议 |
| 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 1名(必设) | 职工推选或工会推荐 |
| 总人数限制 | 不超过9人 | 含职工代表在内 |
(三)成员的资格与更换
- 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债权人会议可以更换。
- 管理人不得同时担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权
《企业破产法》第68条规定的主要职权:
-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二)知情权
-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
-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借款。
- 设定财产担保。
-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放弃权利。
- 担保物的取回。
-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注意: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三、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的关系
(一)监督与被监督
-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对管理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实施监督。
- 管理人应主动、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二)冲突处理
- 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异议的,应先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提出。
- 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可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请求法院裁决。
(三)费用承担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四、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作用
(一)参与重整计划制定
- 重整期间,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参与重整计划的讨论和协商。
- 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虽无约束力,但对法院和管理人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重整期间的监督
- 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对债务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五、实务要点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实效性
- 实务中存在"重设立、轻运行"的问题。
- 法发〔2020〕18号要求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常态化工作机制,提高参与度。
(二)利益冲突防范
- 同一债权人会议中,各类债权人利益诉求可能不一致。
- 债权人委员会应兼顾各类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被单一主体操控。
(三)与法院的关系
- 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发挥桥梁作用,代表债权人向法院反映诉求。
- 但对涉及法律适用和程序裁决的事项,由法院最终决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学术文章
-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研究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功能
案例分析
- 债权人委员会运行争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