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别除权 | 破产取回权 |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现行基准: 以《企业破产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为基准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41条: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42条: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抵销主张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43条: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一)债务人债务系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事由而负担债务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第44条至第46条:抵销的效力和程序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债权让与时,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发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8-27 | 《企业破产法》第40条确立破产抵销权制度 | 自2007-06-01施行 |
| 2013-09-05 | 破产法解释二第41-46条细化破产抵销权规则 | 法释[2013]22号 【现行有效】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549条引入"同一合同"抵销规则,影响破产抵销解释 | 【现行有效】 |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功能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制度。其功能在于:
- 公平保护债权人:避免债权人需全额清偿对债务人的债务,却只能按破产比例从债务人处获受偿的不公
- 简化债权债务关系:减少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处理量
- 降低交易成本:抵销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救济
与民法抵销的区别:破产抵销突破了一般抵销的诸多限制——不受标的种类限制、不受履行期限限制、不受到期时间限制。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积极要件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权债务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存在
-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存在
消极情形(不得抵销)
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3条:
1. 受让人取得债务:债务人的债权系破产申请受理后被他人受让取得的
2. 恶意负债: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 恶意受让债权:债权人已知上述事实,仍从第三人处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
三、管理人对抵销主张的审查
管理人收到抵销主张后,应审查:
1. 抵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是否存在不得抵销的消极情形
3. 抵销金额是否确定
管理人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有异议的,债权人可提起确认之诉。
四、保证金的破产抵销
保证金的破产抵销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保证金权益具有不确定性——返还数额不确定、返还是否发生也不确定。但基于当事人的"抵销预期",保证金给出人可以主张破产抵销。
核心规则:
1. 数额不确定不构成主张抵销的障碍
2. 债权后到期时,基于"同一合同"内的抵销预期可主张抵销
3. 以封金、专户方式设立保证金的,保证金给出人可主张取回权或共益债权,无需考虑偏颇清偿问题
五、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债务抵销与衡平居次
股东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同时又负有出资义务的,其抵销主张受到严格限制。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此涉及"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适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娄爱华_抵销预期的发现及其价值__以保证金的破产抵销为线索
- 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债务抵销与衡平居次
- 任一民__破产语境下应收账款质权的保护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