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简易程序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157-163 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程序与审限——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简易程序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256-270 条: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12-24 | 民诉法修改,完善简易程序规定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157-169 条(2023年修订版) | [现行有效] |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定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约定适用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定排除事项除外(《民诉法解释》第 264 条)
排除适用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二、审判组织与审理方式
审判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组成合议庭
简便审理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审理,可以当庭宣判
三、程序转换
| 转换方向 | 条件 |
|---|---|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
| 小额诉讼 → 简易程序 | 不符合小额条件但符合简易条件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