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二章(第 13-26 条)
仲裁机构与组织体系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员回避与披露义务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13 条:仲裁机构的设立地点与组建方式;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14 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18 条:仲裁机构组成人员构成及任期要求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20 条: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年度报告等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24 条:仲裁机构独立性 -- 独立于行政机关,彼此无隶属关系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25 条:中国仲裁协会的自律监督职能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26 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责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原《仲裁法》确立仲裁机构基本框架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2025-09-12 | 修订后第二章大幅扩展:新增法人性质界定、信息公开、国际商会备案、协会自律监督等制度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第二章全面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
1.1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2025 年修订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这是中国法对仲裁机构法律性质的首次明确界定:
- 公益性:仲裁机构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不以求利为目的
- 非营利性:仲裁收费应用于维持机构运营和服务,不得作为利润分配
- 法人资格: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仲裁机构的设立与登记
2.1 设立地点
仲裁机构可以在以下地点设立:
- 直辖市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避免机构重叠。
2.2 设立条件
| 条件 | 内容 |
|---|---|
| 名称住所章程 |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 必要财产 | 有必要的财产以维持运营 |
| 组成人员 | 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成人员 |
| 仲裁员 | 有聘任的仲裁员 |
2.3 登记与备案
| 仲裁机构类型 | 登记机关 | 性质 |
|---|---|---|
| 地方仲裁委员会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登记制 |
|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仲裁机构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 备案制 |
三、仲裁机构内部治理
3.1 组成人员
| 职位 | 人数 | 要求 |
|---|---|---|
| 主任 | 1 人 | 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等 |
| 副主任 | 2-4 人 | 同上 |
| 委员 | 7-11 人 | 同上 |
| 专家比例 | 不少于 2/3 | 法律、经贸、科技专家 |
任期:每届 5 年,换届时更换不少于 1/3 的组成人员(2025 年新增轮换要求)。
3.2 内部治理结构
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 民主议事制度
- 人员管理制度
- 收费与财务制度
- 文件管理制度
- 投诉处理制度
- 违法违纪调查处理制度
四、仲裁机构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4.1 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是仲裁独立性的制度保障。
4.2 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不干涉。
4.3 与中国仲裁协会的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对仲裁机构及其成员、仲裁员进行监督。
4.4 政府监督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工作
五、实务要点
- 法人性质明确:非营利法人定性影响仲裁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税务处理
- 国际商会备案: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仲裁机构(如贸仲、海仲)改为备案制,体现特殊地位
- 信息公开:仲裁机构应主动公开收费标、年度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 轮换机制:换届时至少更换 1/3,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修订) — 第 13-2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