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止
现行基准:执行程序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或不能继续时,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活动的制度。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程序障碍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与此有别于执行终结(永久终止执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和解 | 执行措施体系 | 执行担保 | 执行救济程序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10-28 |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现第263条)确立执行中止与终结的法定事由 | 原法第234条 |
| 2012-08-31 | 《民事诉讼法》修订,完善执行中止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现第263条) |
| 2015-02-04 | 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执行中止的适用条件和恢复程序 | 法释〔2015〕5号 |
| 2020-12-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中止执行的标准 | 法发〔2014〕26号 |
| 2024-01-01 |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对中止事由做进一步精确表述 |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
| 2023-09-01 | 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程序中止作了更全面的规定 | 《强制执行法(草案)》 |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2023年修正,2024-01-01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法发〔2014〕2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二)执行依据被依法裁定再审的;(三)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法释〔2015〕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恢复执行 [现行有效]
一、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1.1 应当中止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 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可以延期
- 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
- 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 法人终止未确定承继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 其他情形: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兜底情形
1.2 可以中止的情形(实务扩展)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执行工作意见,还包括:
-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的"中止"阶段
- 再审期间:执行依据(判决、裁定、调解书)被依法裁定再审
- 执行标的物权属争议:系其他案件争议标的,需等待另案审结
- 执行管辖权争议:执行管辖权存在争议尚待解决
- 其他法院已先行查封:执行标的物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需等待处理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二、执行中止的程序
2.1 中止裁定
- 形式:作出执行裁定书
- 送达:送达各方当事人
- 效力: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内容:载明中止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2 中止期间的效果
- 执行活动暂停: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新的执行措施
- 已采取措施继续有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继续有效
- 期限计算中止:执行期间暂停计算
- 费用继续计算:执行费不因停止而减少
2.3 保全措施的处理
执行中止期间:
- 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继续有效
- 不得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
- 但为保全财产价值而必需的维护行为可以实施
三、执行中止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3.1 执行中止 vs. 执行终结
| 对比维度 | 执行中止 | 执行终结 |
|---|---|---|
| 性质 | 暂时性障碍 | 永久性障碍 |
| 结果 | 条件消除后恢复执行 | 程序永久终止 |
| 已采取措施 | 继续有效 | 依法解除 |
| 后续可能 | 可随时恢复 | 不再恢复(除依法撤销外) |
3.2 执行中止 vs.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作出的暂时结案处理。与执行中止的关系:
- "终本"是执行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结案方式
- 不同于执行中止,"终本"有特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3.3 执行中止 vs. 暂缓执行
| 对比维度 | 执行中止 | 暂缓执行 |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 法院依职权或申请决定 |
| 期限 | 不确定,视事由消除情况确定 | 一般不超过3个月 |
| 决定方式 | 裁定 | 决定 |
| 适用范围 | 法定事由明确 | 依个案裁量 |
四、执行中止后的恢复
4.1 恢复执行的条件
- 中止的事由已经消除
- 中止期间的法定障碍已经排除
-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
4.2 恢复执行的期限
- 中止事由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法院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恢复执行
- 法院发现中止事由消除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4.3 时效问题
执行中止期间的处理:
- 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申请执行时效
- 恢复执行后,执行时效从恢复执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实务要点
- 中止裁定的审查:中止裁定作出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及时恢复执行: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执行,避免消极执行
- 信息通知:中止/恢复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 终本与中止的衔接: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后按中止恢复流程操作
-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中止期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处理方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以下文件路径均相对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pdf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pdf原始资料/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pdf原始资料/执行/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pdf原始资料/实务/执行程序中止与恢复实务指南.docx原始资料/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df原始资料/案例/执行典型案例汇编.pdf原始资料/实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