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止

现行基准:执行程序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或不能继续时,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活动的制度。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程序障碍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与此有别于执行终结(永久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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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止

现行基准:执行程序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或不能继续时,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活动的制度。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程序障碍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与此有别于执行终结(永久终止执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和解 | 执行措施体系 | 执行担保 | 执行救济程序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10-28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现第263条)确立执行中止与终结的法定事由 原法第234条
2012-08-31 《民事诉讼法》修订,完善执行中止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现第263条)
2015-02-04 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执行中止的适用条件和恢复程序 法释〔2015〕5号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中止执行的标准 法发〔2014〕26号
2024-01-01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对中止事由做进一步精确表述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2023-09-01 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程序中止作了更全面的规定 《强制执行法(草案)》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2023年修正,2024-01-01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法发〔2014〕2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二)执行依据被依法裁定再审的;(三)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法释〔2015〕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恢复执行 [现行有效]

一、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1.1 应当中止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1. 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可以延期
  2. 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
  3. 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 法人终止未确定承继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其他情形: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兜底情形

1.2 可以中止的情形(实务扩展)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执行工作意见,还包括:

  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的"中止"阶段
  2. 再审期间:执行依据(判决、裁定、调解书)被依法裁定再审
  3. 执行标的物权属争议:系其他案件争议标的,需等待另案审结
  4. 执行管辖权争议:执行管辖权存在争议尚待解决
  5. 其他法院已先行查封:执行标的物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需等待处理
  6.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二、执行中止的程序

2.1 中止裁定

  1. 形式:作出执行裁定书
  2. 送达:送达各方当事人
  3. 效力: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4. 内容:载明中止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2 中止期间的效果

  1. 执行活动暂停: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新的执行措施
  2. 已采取措施继续有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继续有效
  3. 期限计算中止:执行期间暂停计算
  4. 费用继续计算:执行费不因停止而减少

2.3 保全措施的处理

执行中止期间:
- 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继续有效
- 不得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
- 但为保全财产价值而必需的维护行为可以实施

三、执行中止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3.1 执行中止 vs. 执行终结

对比维度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性质 暂时性障碍 永久性障碍
结果 条件消除后恢复执行 程序永久终止
已采取措施 继续有效 依法解除
后续可能 可随时恢复 不再恢复(除依法撤销外)

3.2 执行中止 vs.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作出的暂时结案处理。与执行中止的关系:
- "终本"是执行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结案方式
- 不同于执行中止,"终本"有特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3.3 执行中止 vs. 暂缓执行

对比维度 执行中止 暂缓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法院依职权或申请决定
期限 不确定,视事由消除情况确定 一般不超过3个月
决定方式 裁定 决定
适用范围 法定事由明确 依个案裁量

四、执行中止后的恢复

4.1 恢复执行的条件

  1. 中止的事由已经消除
  2. 中止期间的法定障碍已经排除
  3.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

4.2 恢复执行的期限

  • 中止事由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法院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恢复执行
  • 法院发现中止事由消除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4.3 时效问题

执行中止期间的处理:
- 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申请执行时效
- 恢复执行后,执行时效从恢复执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实务要点

  1. 中止裁定的审查:中止裁定作出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2. 及时恢复执行: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执行,避免消极执行
  3. 信息通知:中止/恢复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4. 终本与中止的衔接: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后按中止恢复流程操作
  5.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中止期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处理方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以下文件路径均相对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

  •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pdf
  •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pdf
  • 原始资料/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pdf
  • 原始资料/执行/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 原始资料/实务/执行程序中止与恢复实务指南.docx
  • 原始资料/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df
  • 原始资料/案例/执行典型案例汇编.pdf
  • 原始资料/实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