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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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

最后更新:2026-05-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环境侵权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合同效力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09 条第 3 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58 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25 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回收标的物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9 条: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 《环境保护法》第 6 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来源
2017-10-01 《民法总则》首次确立绿色原则(第9条) 《民法总则》
2021-01-01 《民法典》沿用绿色原则,并在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中具体化 《民法典》

一、绿色原则的定位与功能

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9条确立的绿色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以下特点:

  • 限制性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施加"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约束
  • 引致条款功能:在分则中通过第509条第3款(合同履行)、第558条(后合同义务)、第625条(回收义务)、第1229条(生态侵权)等具体化
  • 不确定法律概念:"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对不确定概念,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司法适用现状(基于194份裁判文书实证分析)

截至研究时,全国27个省份的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了绿色原则。主要特征:

  • 审理级别: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占比约97.4%
  • 适用方式:直接适用(以绿色原则为裁判依据)较少,间接说理(结合其他条款补强论证)为主
  • 地域差异:东西部居多,中部偏少

二、在合同编中的适用

合同效力

当确认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资源严重浪费时,法院可援引绿色原则对合同效力作正向评价。

典型案例:租赁土地上已建成厂房,确认无效需拆除建筑物、破坏土地原貌,严重浪费资源且不符合绿色原则,故驳回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

合同解除

当事人解除合同对环境资源造成浪费、严重违背绿色原则的,法院可对解除权予以限制。

典型案例:新能源公司合同解除案中,法院考虑前期投入和节约资源因素,判决不予支持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

第509条第3款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化。

三、在物权编中的适用

恢复原状的限制

恢复原状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的,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替代。

典型案例:房屋装修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导致资源浪费,不符合绿色原则,故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新能源设施的配合义务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物业应予配合。

典型案例:业主请求安装充电桩,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应用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判决物业履行配合义务。

四、在侵权编中的适用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绿色原则,对可修复的损害应采取修复措施,不得随意丢弃扩大损失。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的选择

侵权虽成立但恢复原状成本过高、不符合节约资源原则的,法院可判决以损害赔偿责任替代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被告在原告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法院认为拆除返还地基成本过高、违背绿色原则,判决以赔偿替代返还。

五、司法适用的争议与边界

"资源"的范围

  • 限缩解释:仅限于自然资源(土地、树木、水源等)
  • 扩张解释:包括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等

"生态环境"的范围

  • 狭义理解:自然环境(空气、水源、阳光等)
  • 广义理解:包含居住环境的生存质量(如噪音治理)

适用边界

  • 绿色原则不得作为排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借口
  • 直接适用时应审慎,优先适用具体规则;仅在具体规则缺位时,方可援引基本原则
  •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已有明确法律规则的,不应绕过具体规则直接适用绿色原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实务文章

  •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分类与优化——以现有194份判决为视角

案例分析

  •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