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质押权 | 应收账款质押 | 保证金质押 | 动产浮动抵押
现行基准: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440条第(一)项:仓单、提单可以出质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41条: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2款: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3款: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10-01 |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仓单可以质押 | 已废止 |
| 2007-03-16 | 《物权法》第223条延续仓单质押制度 | 已废止 |
| 2020-12-31 | 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细化仓单质权设立条件和竞合规则 | 法释[2020]28号 |
| 2021-04-01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施行,仓单质押纳入统一登记体系 | 央行令[2021]第7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物权法废止,仓单质押以民法典第440条为基本依据 | 【现行有效】 |
一、仓单质押的概念与功能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质押。仓单是仓储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出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质押的主要功能在于盘活存货资产,使企业能够以库存货物获得融资。
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仓单质押是供应链融资的核心工具之一,与库存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构成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担保方式。
二、仓单质权的设立
有形仓单质押
有权利凭证的仓单,需要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质权设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无形仓单质押
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电子仓单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系统为中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三、仓单质押的特殊规则
仓单质权与仓储物担保的竞合
《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2款明确: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的,按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意味着质权人需要关注仓储物上是否同时存在其他担保权益。
一货多单的竞合处理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的,按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风险防范:质权人应审查保管人是否为同一货物签发了多份仓单,避免"一货多押"风险。
四、仓单质押实务要点
- 背书+签章+交付三要件:有形仓单质押必须三项条件同时满足
- 保管人签章的重要性:保管人不签章则质权不成立,这是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的特殊要件
- 一货多单风险:实务中需审查仓储物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 仓单真实性审查:审查仓储物是否存在、数量是否吻合、保管人有无签发资质
- 登记优先原则: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后,仓单质押的登记信息可通过中登网查询
五、仓单质押与流动质押的衔接
仓单质押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的动产流动质押(第三方监管质押)在供应链贸易中常常结合使用。流动质押以第三方监管商控制货物为要件,而仓单质押以仓单交付为要件。两者在公示方式和控制机制上不同,但在功能上均起到控制存货融资风险的作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9条仓单质押专条)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_新旧对比
- 供应链贸易中库存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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