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权回购安排 | 明股实债的法律定性 | 私募基金 | 并购重组
现行基准声明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VAM)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投资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的经营业绩或IPO目标进行约定,触发条件时由融资方向投资方作出补偿或回购的协议安排。《九民纪要》确立了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区分的裁判规则: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但履行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和减资的规定。
核心法条
| 法条 | 内容摘要 | 效力状态 |
|---|---|---|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有效,但实际履行须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和减资的强制性规定 | 现行有效 |
| 《公司法》(2023修订)第210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向股东分配 | 现行有效 |
| 《公司法》第224-226条(2023修订)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异议权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153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12-11-01 | "海富案"确立"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效力与履行区分"规则,认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 | 法〔2019〕254号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施行,减资程序更加严格,影响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 | 《公司法》(2023修订) |
一、对赌协议的类型
1.1 业绩对赌
- 以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为触发条件
- 未达目标时由融资方补偿投资方
1.2 上市对赌
- 以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IPO为触发条件
- 未如期上市则触发回购或补偿
1.3 回购对赌
- 触发条件成就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回购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2.1 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
- 原则上有效
- 不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 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2.2 与目标公司对赌
- 原则上有效(前提是无法定无效事由)
- 效力与履行区分离审
- 履行须符合公司法规定
三、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
3.1 利润分配限制
- 目标公司须有可分配利润
- 未弥补亏损的,不得分配利润
3.2 减资限制
-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本质上属于减资
- 须履行法定减资程序
-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3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 投资方可以请求目标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履行
- 但不构成违约
- 投资方可以同时请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四、实务要点
4.1 投资方风险防范
- 同时与股东和公司对赌
- 在公司不能履行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 约定明确的触发条件和计算方式
4.2 融资方风险防范
- 审慎评估业绩目标的可达性
- 避免设定过高的回购价格
- 在公司层面设置履行保障条款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法典》(2021施行)
- 《公司法》(2023修订)
法院审判指导
- 《九民纪要》对赌协议条款
案例分析
- 海富案与对赌协议效力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