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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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券发行注册制 | 信息披露违规 | 证券虚假陈述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现行基准: 以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和证监会信息披露制度为基准

核心法条

  • 《证券法》第78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79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内容和时间要求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80条: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列举22项重大事件)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81条:债券相关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82条:董监高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确认意见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84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6-01-01 证券法大幅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2020-03-01 全面修订:注册制、信息披露强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
现行 注册制全面推广 【现行有效】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四性"原则

原则 内涵 违反表现
真实性 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虚假记载
准确性 表述准确,无歧义或误导 误导性陈述
完整性 不得遗漏重大信息 重大遗漏
及时性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迟延披露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过度专业术语,使用投资者能理解的语言
  • 同步披露:信息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媒介披露
  • 持续披露:贯穿上市全过程(发行阶段→持续经营阶段→退市阶段)

二、定期报告披露

年度报告

  • 披露时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核心内容:公司概况、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事项、董监高情况等
  • 审计要求: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

  • 披露时间: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核心内容:简要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季度报告

  • 披露时间: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无季报要求)

三、临时报告制度

《证券法》第80条列举的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披露时限

  • 临时报告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披露(一般要求为2个交易日内)
  • 上市公司应先通过交易所网站披露,再在指定媒体刊登

四、自愿披露规则

《证券法》第84条允许自愿披露,但须遵守以下规则:

  •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
  • 自愿披露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 自愿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

五、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

主体 责任性质 法律依据
发行人/上市公司 直接责任 《证券法》第85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 组织、指使时的责任 《证券法》第85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连带责任(过错推定) 《证券法》第85条
保荐人 连带责任(过错推定) 《证券法》第85条
证券服务机构 连带责任(过错推定) 《证券法》第163条

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

六、律师实务建议

  1. 制度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信息报送职责
  2. 信息披露清单:制定信息披露事项清单,定期核验披露完整性
  3. 重大事件监控:建立重大事件监测机制,确保在触发条件时及时启动披露程序
  4. 董监高培训:定期对董监高进行信息披露合规培训
  5. 自愿披露审慎:自愿披露信息前评估风险,保持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部门规章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司法文件

  •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