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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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现行基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继承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彩礼纠纷 | 离婚纠纷 | 子女抚养权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049 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现行有效]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 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行有效]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 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071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4-02-01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此后未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键时间节点
2003-12-26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受理 已废止
2020-05-28 《民法典》施行,同居关系规则承继但不再使用"非法同居"表述 [现行有效]
2021-01-0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第7条承继并完善同居关系规则 [现行有效]

一、事实婚姻

概念与认定标准

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关系。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以1994 年 2 月 1 日为界:

时间区间 法律定性 处理方式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 按合法婚姻处理,需通过离婚程序解除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共同生活 同居关系 不认定为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

即使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要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必须同时满足:
1.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周岁)
2. 双方均无配偶
3. 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4. 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5.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补办登记的效力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效力溯及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

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 条:

请求事项 法院是否受理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不受理(已受理则裁定驳回)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 受理
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 受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配偶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受理

例外:当事人请求解除的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关系的法律定性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产生配偶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同居期间不产生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各方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或能证明为共同共有的外,归各自所有。

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一般规则

根据北京高院参考意见第44条(上海、深圳等地裁判指引均有类似规定):

同居类型 财产归属规则
以夫妻名义同居 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的除外
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同居期间买房的处理

  • 双方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或共有协议确定份额
  • 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推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 一方出资但以结婚为目的购房:根据北京高院参考意见第29条,应结合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 一方父母出资:不适用婚后父母出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的规则(因双方无婚姻关系),应按实际出资情况处理

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

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不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各方债务原则上由各自承担,能证明为共同生活所需或共同经营产生的,可按共有债务处理。

四、同居关系中的子女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 1071 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权归属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处理与婚生子女适用相同的标准:
- 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数额确定标准与婚生子女相同(月总收入的 20%-30%)。

五、同居与彩礼的关系

根据浙江高院解答第4条: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1. 共同生活时间
2. 生育情况
3. 未登记的原因
4. 彩礼数额
5. 彩礼使用、回礼情况
6. 当地风俗习惯

这改变了原《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未登记即返还"的机械适用,引入了实质考量因素。有关彩礼返还的完整规则参见彩礼纠纷概念。

六、特殊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一方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

  1. 合法配偶可主张的权利
  2. 诉请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
  3. 请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北京高院参考意见第48条)
  4. 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1091 条第(二)项)

  5. 同居方的法律地位

  6.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可依法处理
  7.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权利不受影响
  8. 同居方主张"青春补偿"等于法无据

"重婚"与"同居"的区分

区分要素 重婚(刑事犯罪)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事违法)
行为方式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
法律后果 可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
"以夫妻名义"的认定 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 共同居住生活但对外不宣称夫妻身份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49、1071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

法院审判指导

  •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44、48条)
  •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深圳中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案例分析

  •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实务文章

  • 关于婚恋的那些"传说"——至正论法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