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衔接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衔接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 商标侵权 | 商业秘密侵权 | 著作权侵权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现行有效,2020年修正案十一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现行有效,2020年修正案十一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现行有效,2020年修正案十一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现行有效,2020年修正案十一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220条:单位犯罪条款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20-12-26 原第213-219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修改知识产权犯罪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
2021-06-01 商标法第67条 完善商标刑事衔接机制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
2020-10-17 著作权法第53条 完善著作权刑事衔接并强化行政查处手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
2020-10-17 专利法第71条 完善专利刑事衔接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
2020-09-14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统一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标准 法释〔2020〕10号

一、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体系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七个知识产权犯罪罪名:

罪名 条文 刑罚 2020年修法变化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3条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者三至十年 刑罚上限从七年提高至十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4条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者三至十年 同上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者三至十年 同上
假冒专利罪 第216条 三年以下 未修改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7条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者三至十年 刑罚上限从七年提高至十年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8条 五年以下 未修改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降低入罪标准,提高刑罚

二、行刑衔接机制

行政→刑事移送

三大知识产权法均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义务:

  1. 商标: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61条)
  2. 专利:假冒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
  3. 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3条)

移送标准

  •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 移送案件应当附全案证据材料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移送机关处理结果

三、知识产权刑事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2020年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入罪门槛更加清晰
- 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新型侵权行为
- 刑罚上限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2020年修正案十一的重大修改:
- 删除了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条件
- 改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 刑罚上限从七年提高至十年
- 增加了"以电子侵入"等非法获取手段的描述

四、单位犯罪

《刑法》第220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双罚制: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拘役)。

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优先规则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顺位(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民事赔偿优先。

六、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

刑事立案前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和解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当事人达成行政和解、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酌定因素,但不影响刑事追诉

2020年修法后的新趋势

  1. 刑罚力度全面升级:多个罪名刑罚上限从七年提高至十年
  2. 入罪门槛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罪由"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
  3. 新增犯罪形态:将电子侵入等新型获取手段纳入刑法
  4. 行刑衔接更加顺畅:各知识产权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衔接

实务建议

  1. 行政查处阶段应注意及时固定证据,为可能的刑事追诉预留空间
  2. 权利人应充分掌握各罪名的立案标准,在达到移送条件时积极申请移送
  3. 注意收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证据("明知"或"故意"是刑事定罪关键要件)
  4. 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情节严重"标准应综合把握(损失金额、获取方法、影响范围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刑法(1997年版) — 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条款
  • 商标法 — 第67条刑事衔接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审判指导

  • 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
  •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意见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