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

股份回购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上市公司收购 | 公司法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第一百六十二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核心条款,规定了回购情形、决策程序、库存股管理等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3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专门规则 [现行有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交所回购股份自律规范 [现行有效]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交所回购股份自律规范 [现行有效]
  •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支持回购的政策文件 [现行有效]

一、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

1.1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 说明 决策机关 数量/期限限制
减少注册资本 缩减公司资本规模 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后10日内注销
与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中对异议股东的安排 股东大会决议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以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激励 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董事会授权 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 股东对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时要求公司回购 法定权利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董事会授权 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稳定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 董事会决议(需2/3以上董事同意) 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1.2 2018年修法与2023年公司法的发展

发展变化 原规定(2013年) 2018年修正 2023年公司法(现行)
回购情形扩展 仅四种情形 新增维护公司价值及可转债转股情形 维持六种情形,完善程序
库存股制度 不承认 承认"库存股"概念 进一步完善库存股管理规则
决策权限下放 全部须股东大会决议 部分情形可授权董事会 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可转债/市值管理类回购
回购资金来源 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等合法资金 维持不变

二、回购程序与合规要求

2.1 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回购预案
  2.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 回购决议应当载明回购目的、数量、价格、方式、期限等

董事会决议程序(适用于章程授权情形):

  • 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
  • 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
  •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2.2 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在回购各阶段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阶段 披露内容 时间要求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预案、回购报告书 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
首次回购 首次回购股份的事实 发生次日
回购进展 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方式 每月初/季报
回购完成 回购结果公告 方案到期或完成时
股份处理 注销/转让/用于员工持股等 实施完毕后

2.3 回购方式与限制

允许的回购方式:
- 集中竞价交易
- 要约方式
-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

回购中的限制:
1. 窗口期限制
-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 重大事项决策期间(决策之日起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每日回购数量限制: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
3. 价格限制: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回购方案中规定的价格上限
4. 禁止行为: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回购申报

三、股份处理与库存股管理

3.1 回购股份的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适用情形 处理期限
注销 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完成后的最终处理 依法减资程序
用于员工持股/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年内转让或注销
配合可转债转股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3年内转让或注销
维护公司价值 用于稳定股价后择机出售 3年内转让或注销

3.2 库存股的性质与管理

  • 公司回购的自身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 公司持有的库存股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 库存股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

3.3 回购与减资的衔接

以减资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1. 回购完成后须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 完成减资登记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4.1 法律定位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对股东会作出的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2 行权程序

  1.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2.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价格
  3. 协商不成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依据"合理价格"原则确定回购价格(通常以资产评估为基础)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5.1 回购方案的审慎制定

  • 回购资金的来源应当为自有资金(税后利润等),不得通过借款、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筹集
  • 回购价格上限应当合理设置,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 回购数量和比例应当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匹配

5.2 "忽悠式回购"的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发布回购计划后不实施或实施不充分的,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 以回购名义操纵市场价格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 投资者可依据虚假陈述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5.3 回购与市值管理的关系

  • 合法回购作为市值管理工具具有正面效用
  • 但回购不得用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 2025年指导意见明确:依法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是回购的合法目的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来源
2005-10-27 首次确立股份回购制度(四种情形) 2005年《公司法》第143条
2010-08-15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41号
2018-10-26 新增维护公司价值、可转债转股等回购情形,引入库存股制度 2018年《公司法》修正
2019-01-11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9〕1号
2023-12-29 2023年《公司法》完善回购规则,完善程序安排 2023年《公司法》修订
2024-07-01 现行《公司法》施行 现行有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md)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十大难点问题

书籍

  • 公司法 600 问(上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下)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