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子女抚养权 | 赡养与扶养 | 继承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条文号 |
核心内容 |
效力状态 |
| 《民法典》 |
第 1093 条 |
被收养人范围: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094 条 |
送养人范围: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098 条 |
收养人条件: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00 条 |
收养人数限制:无子女者可收养两名;有子女者只能收养一名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02 条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40周岁以上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05 条 |
收养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11 条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14-1116 条 |
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与效力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1998-11-04 |
《收养法》(1998修正)施行 |
— |
已废止 |
| 2020-05-28 |
《收养法》被《民法典》吸收 |
整合为《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放宽收养人数限制:无子女者可收养两名 |
响应三孩政策配套调整 |
《民法典》第1100条 |
| 2021-01-01 |
明确收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
新增基本原则 |
《民法典》第1044条 |
一、收养的成立要件
1.1 实质要件
| 要件 |
内容 |
| 被收养人资格 |
须为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且属于法定三类情形之一 |
| 送养人资格 |
孤儿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困难的生父母 |
| 收养人资格 |
年满30周岁、有抚养能力、无禁止性疾病的、子女数符合规定 |
| 合意 |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须同意 |
| 收养评估 |
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确认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 |
1.2 形式要件
登记生效: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3 特殊收养形式
| 类型 |
特殊规则 |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可以不受"年满30周岁""子女数限制"等部分条件限制 |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
可以适当放宽部分条件 |
| 孤儿/残疾儿童收养 |
可以适当放宽收养人条件 |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
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
二、收养的法律效力
2.1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 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全部规定,包括抚养、教育、保护、继承等
-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也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2.2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理上的"收养断绝")
- 例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关系不受影响
2.3 收养与继承的关系
- 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等同于亲生子女
- 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另有遗嘱安排)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3.1 解除条件
| 情形 |
解除方式 |
| 养子女未成年,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行为 |
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不成可诉讼 |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
可协议或诉讼解除 |
|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养子女未成年须征得其生父母同意) |
协议解除 |
3.2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其协商确定
-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4、1093-1118条(收养专章)
学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