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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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子女抚养权 | 赡养与扶养 | 继承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093 条 被收养人范围: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094 条 送养人范围: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098 条 收养人条件: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00 条 收养人数限制:无子女者可收养两名;有子女者只能收养一名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02 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40周岁以上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05 条 收养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11 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14-1116 条 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与效力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8-11-04 《收养法》(1998修正)施行 已废止
2020-05-28 《收养法》被《民法典》吸收 整合为《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1-01-01 放宽收养人数限制:无子女者可收养两名 响应三孩政策配套调整 《民法典》第1100条
2021-01-01 明确收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新增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4条

一、收养的成立要件

1.1 实质要件

要件 内容
被收养人资格 须为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且属于法定三类情形之一
送养人资格 孤儿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困难的生父母
收养人资格 年满30周岁、有抚养能力、无禁止性疾病的、子女数符合规定
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须同意
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确认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

1.2 形式要件

登记生效: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3 特殊收养形式

类型 特殊规则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可以不受"年满30周岁""子女数限制"等部分条件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适当放宽部分条件
孤儿/残疾儿童收养 可以适当放宽收养人条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的法律效力

2.1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 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全部规定,包括抚养、教育、保护、继承等
  •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也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2.2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理上的"收养断绝")
  • 例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关系不受影响

2.3 收养与继承的关系

  • 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等同于亲生子女
  • 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另有遗嘱安排)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3.1 解除条件

情形 解除方式
养子女未成年,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行为 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不成可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可协议或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养子女未成年须征得其生父母同意) 协议解除

3.2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其协商确定
  •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4、1093-1118条(收养专章)

学术参考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