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犯罪预备 | 犯罪中止 | 累犯 | 自首 | 立功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现行有效]
-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79年 | 刑法首次规定犯罪未遂制度 | 1979年《刑法》第20条 |
| 1997年 | 修订为现行条文表述,体系化完善 | 1997年《刑法》第23条 |
| 现行 | 刑法条文表述未变,通过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不断丰富适用规则 | 历次修正案及指导案例 |
一、犯罪未遂的三个构成要件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核心标准: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 主观方面:犯罪意图通过着手实行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从"可能"变为"现实"
- 客观方面:实施的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 判断基准:不以行为人主观判断为准,而应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
实务注意:行为人主观认为已经着手,但客观上其行为仍属于预备制造条件阶段的,不成立未遂。
2. 犯罪未得逞
核心标准: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对结果犯:特定犯罪结果未实际发生(如故意杀人未致人死亡)
- 对行为犯:需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的,仅完成部分行为可成立未遂
- 对危险犯:一般实施完毕构成要件即造成危险状态成立既遂,但特殊情况下确实尚未形成特定危险状态的,仍可构成未遂
3. 未得逞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核心标准:未得逞违背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 客观原因:被害人反抗、躲避,第三人阻止,司法机关拘捕,自然力障碍等(须足以阻止继续犯罪)
- 本人原因:犯罪技能拙劣、体力不济、对事实判断错误
- 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工具认识错误(误将白糖当毒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客观环境认识错误
关键区分:客观因素仅对犯罪有一定妨碍(如轻微反抗、善意劝告),并不足以阻止继续完成犯罪的,行为人主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而非未遂。
二、犯罪未遂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与犯罪预备的区分
| 比较项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
| 阶段 | 着手之前 | 着手之后 |
| 行为特征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
| 危害程度 | 较轻 | 较重 |
| 处罚原则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核心区别在于"为什么停下来":
- 未遂:被迫停下来(意志以外的原因)
- 中止:主动停下来(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实务疑难:重复侵害行为
- 行为人开了第一枪未中,在有条件开第二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 → 犯罪中止
- 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已死亡而停止继续射击 → 犯罪未遂(基于错误认识)
三、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未遂问题
行为犯
- 一经着手即构成既遂的(如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一般不存在未遂
- 需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的(如聚众斗殴罪需完成聚众+斗殴),仅完成部分行为可构成未遂
危险犯
- 一般行为人实施完毕构成要件行为即造成危险状态,成立既遂
- 特殊情况下行为虽然实施完毕但特定危险状态确实尚未形成的,仍可构成未遂
四、量刑规则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适用要点
- "可以"非"应当":不是一律必须从轻减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从轻与减轻的选择:取决于未遂状态下的危害后果程度
- 实务中常见做法:各省级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均对未遂犯规定了明确的从宽比例,常见为减少基准刑的20%-50%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上册2024 — 第23条逐句释义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下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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