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明标准 | 举证责任倒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核心法条
| 序号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效力状态 |
|---|---|---|---|
| 1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现行有效】 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现行有效】 法释〔2022〕11号修正 |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 |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 | 【现行有效】 |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1条 |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驳应提供相应证据 | 【现行有效】 2019年修订,2020年5月1日施行 |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 | 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裁量分配、证明标准 | 【现行有效】 |
| 6 | 《民法典》第1229条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法定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的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 【现行有效】 |
| 7 | 《民法典》第1202-1203条 | 产品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 【现行有效】 |
| 8 | 《民法典》第1218条 |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1-04-09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
| 2001-12-21 | 《证据规定》(法释〔2001〕33号)系统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证明标准等,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 | 法释〔2001〕33号 【已废止】 |
| 2012-08-31 | 《民事诉讼法》修正,举证责任原则移至第64条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确立"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法释〔2015〕5号 |
| 2019-12-25 | 《证据规定》全面修订(法释〔2019〕19号),细化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法院调查取证等规则 | 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施行 【现行有效】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各侵权领域举证责任规则纳入法典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 2023-09-01 | 《民事诉讼法》修正,举证责任原则移至第67条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1月1日施行 【现行有效】 |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1.1 法律依据与内涵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简称"谁主张谁举证"。
该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 积极主张者举证: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通常为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消极抗辩者举证:提出反驳或抗辩的一方(通常为被告),对其反驳或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举证不能的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证据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承担不利后果
1.2 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
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民诉法解释》第90条):
-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在诉讼中积极举证
-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承担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之前即已由法律确定,不能在诉讼中转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2.1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确立
《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为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2 规范说的核心原理
规范说将实体法规范区分为两类:
| 规范类型 | 说明 | 举例 | 举证责任归属 |
|---|---|---|---|
| 权利产生规范 | 使权利发生的法律规范 | 合同签订事实、侵权事实存在 | 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 |
| 权利妨碍/消灭规范 | 阻止权利发生或使已发生的权利消灭的规范 | 合同无效事由、诉讼时效抗辩、债务已清偿 | 主张权利妨碍/消灭者承担举证 |
2.3 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步骤
- 第一步:识别主张方,确定其主张的法律要件属于权利产生规范还是权利妨碍/消灭规范
- 第二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将该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该要件的一方
- 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的法定情形
- 第四步: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裁量分配
2.4 合同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争议焦点 | 举证责任方 | 证明内容 |
|---|---|---|
| 合同成立并生效 | 原告(主张权利方) | 合同订立、有效的事实 |
| 合同已履行 | 被告(主张已履行方) | 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履行事实 |
| 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主张方 | 欺诈、误解、显失公平的事实 |
| 合同变更或解除 | 主张变更/解除方 | 变更或解除的事实和依据 |
| 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 | 违约方 | 违约金过高且显失公平 |
| 不可抗力 | 主张方 | 不可抗力存在及其与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 |
| 诉讼时效届满 | 被告 | 时效起算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间 |
2.5 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争议焦点 | 举证责任方 | 证明内容 |
|---|---|---|
| 侵权行为存在 | 原告 | 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 |
| 损害后果 | 原告 | 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
| 因果关系 | 原告(一般侵权)/被告(倒置情形) |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 过错 | 原告(一般侵权,过错责任)/被告(过错推定) | 过错是否存在 |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3.1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出于公平、举证便利或保护弱者的考量,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某项事实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不得自行创设。
3.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倒置内容:
- 因果关系不存在——由侵权人(被告)举证
- 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由侵权人(被告)举证
原告仍需证明:
-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 原告遭受了损害
3.3 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倒置内容:
- 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缺陷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由生产者/销售者举证
- 法定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等)——由生产者举证
原告仍需证明:
- 使用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
- 遭受了损害
3.4 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原告仍需证明:诊疗关系存在、损害后果发生。
3.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民法典》第1236条以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倒置内容:
- 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由作业人举证
- 受害人重大过失——由作业人或受害人主张方举证
3.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倒置内容:
-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
3.7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倒置情形:
- 工资支付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 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 劳动合同签订——由用人单位举证
3.8 举证责任倒置汇总表
| 案件类型 | 倒置内容 | 法律依据 |
|---|---|---|
| 环境污染 | 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事由 | 《民法典》第1230条 |
| 产品责任 | 产品无缺陷、法定免责 | 《民法典》第1202-1203条 |
| 医疗损害 | 过错不存在(过错推定情形) | 《民法典》第1222条 |
| 高度危险作业 |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 《民法典》第1236-1244条 |
| 动物损害 |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民法典》第1245条 |
| 劳动争议 | 工资/考勤等由单位掌握的证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
| 建筑物倒塌 | 不存在质量缺陷 | 《民法典》第1252条 |
| 共同危险行为 | 具体侵权人是谁 | 《民法典》第1170条 |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
4.1 举证责任转移的概念
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举证活动的推进,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换。这是诉讼中的动态过程,与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预先分配的静态规则)不同。
4.2 转移机制
典型转移过程:
- 第一阶段(原告举证):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完成初步举证
- 第二阶段(转移至被告):原告的证据达到一定证明力后,行为意义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 第三阶段(被告反证):被告提供反证,削弱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 第四阶段(再次转移):如被告反证成立,行为意义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补充举证
4.3 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
| 比较维度 | 举证责任倒置 | 举证责任转移 |
|---|---|---|
| 性质 | 法律预先分配的规则(静态) | 诉讼过程中的动态变化 |
| 法律依据 | 必须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自然发生的诉讼现象 |
| 转移对象 |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 |
| 可否约定 | 不可由当事人约定 | 不涉及约定 |
| 确定时点 | 起诉时即已确定 | 随举证推进而动态变化 |
4.4 法院的释明义务
《证据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当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尚不充分时,法院可以释明其补充举证,此时即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
五、证明标准
5.1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
《证据规定》第8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2 高度盖然性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标准,其含义为:
-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 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内心确信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 该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5.3 不同层级的证明标准
| 证明标准层级 | 适用情形 | 证据要求 |
|---|---|---|
| 排除合理怀疑 |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 最高标准,接近刑事标准 |
| 高度盖然性 | 一般民事案件事实 | 基本标准,>75%可能性 |
| 优势可能性(盖然性占优) | 程序性事实、部分中间事实 | 较低标准,>50%可能性 |
| 合理可能性 | 保全申请、管辖权异议等 | 初步证明即可 |
5.4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对于诉讼中的程序性事实(如管辖权、回避申请等),通常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合理可能性或表面证据标准即可。
5.5 证明标准的灵活运用
法院在适用证明标准时,并非机械地统一适用,而是根据以下因素灵活调整:
- 待证事实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 举证的难易程度
- 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 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1 败诉风险承担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的,承担不利后果(败诉风险)。
《证据规定》第90条明确列明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类型,包括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疑的视听资料等。
6.2 部分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仅能对部分要件事实完成举证,对另一部分未能举证:
- 对已举证的部分:法院予以认定
- 对未举证的部分:法院不予认定,可能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证明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但未能证明因果关系(且不属于倒置情形),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6.3 举证期限与逾期举证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了举证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6.4 证据保全与举证不能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拒绝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后续程序中(如上诉、再审)主张该证据对其有利。
七、实务要点
7.1 起诉阶段的举证策略
- 明确诉讼请求:每项诉讼请求均须对应明确的法律要件事实,并准备相应证据
- 预判被告抗辩: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事实,准备反驳证据
- 证据目录编排:制作规范的证据目录,按逻辑顺序编号,便于法庭审理
- 保留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保留原件原件,以应对质证环节
7.2 举证责任倒置案件的实务提示
- 原告仍须完成初步证明:举证责任倒置不意味着原告完全不举证,原告须先证明基础事实(如损害发生时使用过被告产品)
- 利用倒置条款明确主张:在起诉状中具体引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条文,促使法院正确分配
- 注意倒置的边界: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全部要件倒置,仅针对特定要件(如因果关系、过错)
7.3 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
- 诉前保全:情况紧急时,可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供担保)
- 诉讼中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销毁时,及时申请
- 申请法院调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7.4 举证责任分配争议的应对
- 当对方主张举证责任倒置时,核查其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
- 当法院依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时,关注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对举证责任分配不服的,可在裁判文书中作为上诉理由提出
7.5 证明标准的实务运用
-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不能仅凭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
- 对间接证据,应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 当双方证据达到"势均力敌"状态时,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分配将决定胜负——此时回归"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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