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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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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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着手前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认定及可以从减免处罚规则
核心依据《刑法》 等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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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79年 刑法首次规定犯罪预备制度,确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定义和从宽处罚原则 1979年《刑法》第 19 条
1997年 修订为现行条文的体系位置(总则第二章第三节),条文表述未实质变化 1997年《刑法》第 22 条
现行 条文稳定,通过司法解释与量刑指导意见不断细化从宽幅度 历次修正案、各地量刑实施细则

一、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

1. 主观要件:"为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 22 条,犯罪预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这种实施犯罪的目的和意图,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恶意。

核心要点:
- 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实施具体犯罪的目的,而非一般性的犯意表达
- 与单纯的思想流露、犯意表示有本质区别——后者没有外化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与犯意表达的区别:犯意表露是通过言语、文字等方式声称将实施犯罪,但实际没有实施行为准备,缺乏社会危害性

2. 客观要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用的各种作案工具、器材和其他用品。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
- 工具形态取决于行为人所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
- 传统物品形态:刀具、车辆、器材、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
- 新型数字工具:为实施网络相关犯罪而准备专门用于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

"制造条件":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积极创造有利于实现犯罪目的的便利因素的行为。
- 如营造环境、制造机会、犯罪演练等
- 实践中:为放火而准备汽油和引火物、为抢劫而尾随踩点、为诈骗而制作虚假证件等

3. 时间要件: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犯罪预备必须发生在着手实行具体犯罪之前。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分标准。

释解与适用原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预备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比较项 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
行为表现 实施了具体的准备行为 仅通过言语、文字等方式表达犯罪意图
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便利了犯罪实施) 没有实际社会危害性
法律后果 可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

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比较项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时间节点 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行为性质 实施的是非构成要件行为(准备行为) 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未完成原因 —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幅度 可从轻、减轻或免除 可从轻或减轻
危害程度 较轻,尚未构成直接、紧迫的危险 较重,已经形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威胁

与犯罪中止的关联

  • 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的,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 此时适用中止犯的规定(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有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优于预备犯的从宽规定

三、犯罪预备认定的谨慎性要求

根据释解与适用的明确指引,认定和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极为慎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预备行为的外在特征往往不具有明显违法性,有时与一般社会行为难以区分。如购买菜刀可能是为杀人准备也可能是添置生活用品,区别的依据是目的和意图,而目的和意图属于主观内容,认定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2. 确实证据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愿,不能仅凭其本人承认与否,必须有确切的客观外在证据佐证。

  3. 刑事政策考量:实践中,对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预备犯,一般不予处罚,只对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才予以处罚。

  4. 罪责刑相适应:应综合考虑预备行为所准备实施的犯罪性质、如果犯罪得逞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预备行为实施程度、危险性和危害后果等因素。

四、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法定从宽原则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确立了三个层次的从宽:
- 从轻处罚:在既遂犯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
- 减轻处罚:在既遂犯法定刑以下判处
- 免除处罚:完全免除处罚

立法沿革说明:在 1979 年刑法制定时对于是否有必要规定免除处罚曾有争议,最终采纳了肯定观点。理由是:(1)预备犯多出现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如不规定免罚则一律处罚与实际情况不符;(2)实践中只对少数重大犯罪的预备犯处罚,符合区别对待政策;(3)体现与未遂犯的处罚差别(未遂犯无法定免除)。

量刑实务参考

各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预备犯常见的从宽幅度为:
- 综合案件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60%
- 对轻微犯罪的预备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 重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的预备犯从宽幅度相对较小

五、常见犯罪类型的预备认定

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 购买凶器(刀具、毒物)、踩点跟踪、制定犯罪计划等
  • 但预备行为必须与杀人意图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 实践中此类预备犯罪被起诉的比例相对较高

盗窃罪的预备

  • 准备作案工具(撬棍、万能钥匙)、踩点踩线等
  • 但因盗窃预备行为与日常行为的区分困难,实践中极少单独认定
  • 一般与未遂或既遂结合处理

抢劫罪的预备

  • 准备凶器和交通工具、选择犯罪对象和时机等
  • 对于有组织性的预谋抢劫,预备行为更容易被认定

诈骗罪的预备

  • 制作虚假证件、编造虚假材料等
  •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组织培训、购买信息群等准备工作可构成预备

六、实务中的重要提示

  1. 证据标准极高: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实施具体犯罪的真实意图,且准备行为与该犯罪存在客观关联。单纯的口头表达或一般准备行为不足以认定犯罪预备。

  2. 刑事追诉的谦抑性:对于普通犯罪的预备,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追诉应集中于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犯罪。

  3. 与犯罪的界限:迷信犯(如以诅咒祈祷等方式企图杀人)不属于犯罪预备,因为其所谓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4. 共同犯罪中的预备:部分共犯实施了准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行的,可以认定该部分共犯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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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效力待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 条

权威解答

  • [优先源]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上册2024 — 第22条逐句释义

量刑指导

  • [⚠效力待核实] 陕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效力待核实] 安徽省《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学术文章

  • [扩展A级] 刑法总则犯罪形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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