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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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累犯 | 量刑情节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4)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79年 刑法首次规定犯罪预备制度,确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定义和从宽处罚原则 1979年《刑法》第 19 条
1997年 修订为现行条文的体系位置(总则第二章第三节),条文表述未实质变化 1997年《刑法》第 22 条
现行 条文稳定,通过司法解释与量刑指导意见不断细化从宽幅度 历次修正案、各地量刑实施细则

一、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

1. 主观要件:"为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 22 条,犯罪预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这种实施犯罪的目的和意图,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恶意。

核心要点:
- 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实施具体犯罪的目的,而非一般性的犯意表达
- 与单纯的思想流露、犯意表示有本质区别——后者没有外化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与犯意表达的区别:犯意表露是通过言语、文字等方式声称将实施犯罪,但实际没有实施行为准备,缺乏社会危害性

2. 客观要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用的各种作案工具、器材和其他用品。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
- 工具形态取决于行为人所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
- 传统物品形态:刀具、车辆、器材、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
- 新型数字工具:为实施网络相关犯罪而准备专门用于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

"制造条件":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积极创造有利于实现犯罪目的的便利因素的行为。
- 如营造环境、制造机会、犯罪演练等
- 实践中:为放火而准备汽油和引火物、为抢劫而尾随踩点、为诈骗而制作虚假证件等

3. 时间要件: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犯罪预备必须发生在着手实行具体犯罪之前。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分标准。

释解与适用原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预备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比较项 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
行为表现 实施了具体的准备行为 仅通过言语、文字等方式表达犯罪意图
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便利了犯罪实施) 没有实际社会危害性
法律后果 可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

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比较项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时间节点 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行为性质 实施的是非构成要件行为(准备行为) 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未完成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幅度 可从轻、减轻或免除 可从轻或减轻
危害程度 较轻,尚未构成直接、紧迫的危险 较重,已经形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威胁

与犯罪中止的关联

  • 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的,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 此时适用中止犯的规定(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有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优于预备犯的从宽规定

三、犯罪预备认定的谨慎性要求

根据释解与适用的明确指引,认定和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极为慎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预备行为的外在特征往往不具有明显违法性,有时与一般社会行为难以区分。如购买菜刀可能是为杀人准备也可能是添置生活用品,区别的依据是目的和意图,而目的和意图属于主观内容,认定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2. 确实证据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愿,不能仅凭其本人承认与否,必须有确切的客观外在证据佐证。

  3. 刑事政策考量:实践中,对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预备犯,一般不予处罚,只对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才予以处罚。

  4. 罪责刑相适应:应综合考虑预备行为所准备实施的犯罪性质、如果犯罪得逞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预备行为实施程度、危险性和危害后果等因素。

四、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法定从宽原则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确立了三个层次的从宽:
- 从轻处罚:在既遂犯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
- 减轻处罚:在既遂犯法定刑以下判处
- 免除处罚:完全免除处罚

立法沿革说明:在 1979 年刑法制定时对于是否有必要规定免除处罚曾有争议,最终采纳了肯定观点。理由是:(1)预备犯多出现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如不规定免罚则一律处罚与实际情况不符;(2)实践中只对少数重大犯罪的预备犯处罚,符合区别对待政策;(3)体现与未遂犯的处罚差别(未遂犯无法定免除)。

量刑实务参考

各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预备犯常见的从宽幅度为:
- 综合案件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60%
- 对轻微犯罪的预备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 重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的预备犯从宽幅度相对较小

五、常见犯罪类型的预备认定

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 购买凶器(刀具、毒物)、踩点跟踪、制定犯罪计划等
  • 但预备行为必须与杀人意图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 实践中此类预备犯罪被起诉的比例相对较高

盗窃罪的预备

  • 准备作案工具(撬棍、万能钥匙)、踩点踩线等
  • 但因盗窃预备行为与日常行为的区分困难,实践中极少单独认定
  • 一般与未遂或既遂结合处理

抢劫罪的预备

  • 准备凶器和交通工具、选择犯罪对象和时机等
  • 对于有组织性的预谋抢劫,预备行为更容易被认定

诈骗罪的预备

  • 制作虚假证件、编造虚假材料等
  •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组织培训、购买信息群等准备工作可构成预备

六、实务中的重要提示

  1. 证据标准极高: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实施具体犯罪的真实意图,且准备行为与该犯罪存在客观关联。单纯的口头表达或一般准备行为不足以认定犯罪预备。

  2. 刑事追诉的谦抑性:对于普通犯罪的预备,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追诉应集中于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犯罪。

  3. 与犯罪的界限:迷信犯(如以诅咒祈祷等方式企图杀人)不属于犯罪预备,因为其所谓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4. 共同犯罪中的预备:部分共犯实施了准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行的,可以认定该部分共犯构成犯罪预备。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 条

权威解答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上册2024 — 第22条逐句释义

量刑指导

  • 陕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安徽省《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学术文章

  • 方文军: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若干问题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