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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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保证期间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保证合同 | 保证担保 | 诉讼时效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692 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3 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4 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保证从保证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1-34 条:保证期间的具体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20-05-28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现行有效】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

不变期间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则。这与诉讼时效有本质区别。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对比项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性质 除斥期间 请求权消灭时效
可否中止/中断/延长
起算点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
期限长度 约定或法定6个月 3年
法律后果 保证责任消灭 胜诉权消灭

二、保证期间的确定

约定优先

  •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 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定6个月
  • 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表述的 → 视为约定不明,适用法定6个月

法定补充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间适用

一般保证

  • 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仅向保证人催收但未起诉债务人的 → 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效果
  • 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 → 保证期间功能完成,转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 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 请求方式:书面通知、起诉、仲裁等均可
  • 在期间内提出请求 → 保证期间完成使命,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四、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通知书/催收单上签字盖章的 → 不当然恢复保证责任,须有重新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
  • 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重新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 → 成立新的保证关系

五、主债务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 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以原期限为准
  • 主债权转让: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内继续承担责任
  • 主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后,保证期间中止;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计算

六、特殊情形

保证合同无效时

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期间制度不适用,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仍受诉讼时效约束。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计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 692-694 条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1-34 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个热点).md)

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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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