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 78-88 条)
涉外仲裁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临时仲裁 | 仲裁司法审查 | 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78 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79 条:涉外仲裁证据保全 — 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81 条:仲裁地制度 —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82 条:临时仲裁 — 涉外海事/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可约定临时仲裁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83 条: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四项,纯程序审查)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84 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同撤销事由)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88 条: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首次确立(原第 65-73 条)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2012-08-31 | 《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衔接规则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5-09-12 | 全面修订:新增仲裁地制度、临时仲裁、域外裁决承认与执行、支持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等重大制度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2025 年修订涉外仲裁部分的主要新增制度:
| 新制度 | 条文 | 核心要点 |
|---|---|---|
| 仲裁地制度 | 第 81 条 | 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程序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的确定依据 |
| 临时仲裁 | 第 82 条 | 有限允许特定涉外纠纷适用临时仲裁 |
| 涉外证据保全 | 第 79 条 | 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
| 域外裁决承认执行 | 第 88 条 | 扩大管辖连接点,增加"与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法院 |
| 境外业务机构 | 第 86 条 | 支持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 |
| 境内境外机构 | 第 86 条第 2 款 | 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设立业务机构 |
一、涉外仲裁的范围与认定标准
1.1 适用范围
《仲裁法》第 78 条规定涉外仲裁适用于:
- 涉外经济贸易纠纷
- 涉外运输纠纷
- 涉外海事纠纷
- 其他涉外纠纷
1.2 "涉外"的认定标准
参照《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精神,"涉外"因素包括以下情形:
| 涉外因素 | 说明 |
|---|---|
| 主体涉外 |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
| 标的物涉外 | 争议的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 法律事实涉外 |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 其他情形 |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
1.3 涉外仲裁的适用法律
- 涉外仲裁优先适用《仲裁法》第七章的特别规定
- 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 78 条后半句)
- 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仲裁地制度(2025 年新增)
2.1 基本概念
《仲裁法》第 81 条确立了仲裁地制度,这是与国际仲裁通行规则接轨的重大变革。
规则:
1.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
2.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3.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2.2 约定不明时的确定规则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
- 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
- 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
2.3 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 法律意义 | 说明 |
|---|---|
| 裁决国籍 | 以中国为仲裁地的裁决视为中国裁决;以外国为仲裁地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 |
| 程序法适用 | 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可另行约定 |
| 司法管辖 | 仲裁地法院对仲裁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撤销、保全等)享有管辖权 |
| 执行路径 | 中国作出的裁决域外执行可适用《纽约公约》;外国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也适用《纽约公约》 |
三、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3.1 程序路径
《仲裁法》第 79 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2 与国内仲裁证据保全的区别
| 区分 | 国内仲裁 | 涉外仲裁 |
|---|---|---|
| 管辖法院级别 | 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法》第 58 条) | 中级人民法院(第 79 条) |
| 提交主体 | 仲裁机构 | 仲裁机构 |
| 紧急情况下 | 可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 | 同理适用 |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4.1 撤销事由(纯程序审查)
《仲裁法》第 83 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仅限于程序性事项:
| 序号 | 撤销事由 | 依据 |
|---|---|---|
| 1 | 没有仲裁协议 | 第 83 条第 1 款第 1 项 |
| 2 |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 第 83 条第 1 款第 2 项 |
| 3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 第 83 条第 1 款第 3 项 |
| 4 |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 第 83 条第 1 款第 4 项 |
| 5 | 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法院主动审查) | 第 83 条第 3 款 |
注意:与国内仲裁裁决相比,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不包含实体事由(如证据伪造、隐瞒证据、枉法裁决),实行纯程序审查标准。
4.2 报核制度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适用逐级报核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程序。
五、涉外仲裁机构与国际化
5.1 境外设立业务机构
《仲裁法》第 86 条第 1 款: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5.2 境外机构入境设立
《仲裁法》第 86 条第 2 款: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5.3 国家鼓励选择中国仲裁
《仲裁法》第 87 条: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5.4 投资仲裁
《仲裁法》第 94 条: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5.5 对等原则
《仲裁法》第 88 条第 2 款:外国仲裁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有权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实行对等原则。
六、涉外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关系
2025 年《仲裁法》第 82 条创设了涉外领域的临时仲裁制度:
- 涉外海事纠纷:可约定临时仲裁
- 自贸区/海南自贸港企业间涉外纠纷:可约定临时仲裁
- 临时仲裁庭须以中国为仲裁地并向仲裁协会备案
- 临时仲裁裁决与中国机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详见 临时仲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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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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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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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 域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详见该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