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
现行基准: 新《公司法》(2024年修订)类别股制度 + 国务院 & 证监会优先股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对赌协议 | 夹层融资 | 定向增发 | 可转债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4 条: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股、特殊表决权股等(本次修订重大变化)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5 条:发行类别股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载入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6 条:类别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包括类别股东会 [现行有效]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优先股试点的基本政策框架 [现行有效]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2021 年修订):优先股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核心监管规范 [现行有效]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3〕第 1 号):优先股可计入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3-11-30 | 国务院发布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启动优先股制度 | 国发〔2013〕46号 |
| 2014-03-21 | 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制度落地 | 证监会令第97号 |
| 2021-10-30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新《证券法》 | 证监会修订 [现行有效]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全面确立类别股制度,优先股从"试点"走向"法定" | 【现行有效,重大变化】 |
一、优先股的概念与制度特征
1.1 概念界定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指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份类别。优先股股东以表决权受限为代价,换取收益和清算分配上的优先地位。
1.2 制度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利润分配优先 | 在普通股分红之前,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股息率获得分红 |
| 剩余财产分配优先 |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 |
| 表决权受限 | 优先股股东原则上不享有表决权(特定例外事项除外) |
| 股息固定 | 通常采用固定股息率,类似债券的固定利息 |
| 不可退股 | 优先股不设到期日,股东无权要求退股(可回购条款除外) |
1.3 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制度
重大变化(2024年):新《公司法》第 144 条正式确立了类别股制度,优先股从试点走向法定:
| 类别股类型 | 新法依据 | 说明 |
|---|---|---|
| 优先/劣后利润分配股 | 第 144 条第1款第1项 | 包括优先股 |
| 特殊表决权股 | 第 144 条第1款第2项 | 允许"同股不同权" |
| 转让受限制股 | 第 144 条第1款第3项 | 股份转让需经公司同意 |
| 其他类别股 | 第 144 条第1款第4项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型 |
二、优先股的发行规则
2.1 发行主体
-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商业银行:作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重要工具(受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双重监管)
2.2 发行条件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 决议机制 | 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规模限制 | 已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 |
| 金额限制 | 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
| 利润分配要求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股息 |
2.3 信息披露要求
- 发行预案中须明确:股息率及其确定方式、回购安排、表决权恢复条件、强制转股条件
- 存续期间定期披露:股息支付情况、优先股变动情况、表决权恢复情况
三、优先股的核心法律安排
3.1 股息分配
| 类型 | 说明 | 法律效果 |
|---|---|---|
| 固定股息 | 约定固定股息率,按期支付 | 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派发(非强制) |
| 累积优先股 | 未派发的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 | 须先补发累积股息才能给普通股分红 |
| 非累积优先股 | 未派发股息不累积 | 当年不分红则永久丧失 |
| 参与型优先股 | 在固定股息外还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 具有类似普通股的增值属性 |
3.2 表决权安排
- 一般原则: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 例外情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 10 条):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发行优先股
- 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股息时,优先股股东获得表决权
3.3 回购与转换
| 机制 | 说明 |
|---|---|
| 公司回购 | 在约定条件下(如利率大幅下降),公司可按约定价格回购优先股 |
| 强制转股 | 约定条件下(如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阈值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
| 投资者回售 | 约定条件下,投资者可按约定价格将优先股卖回给公司 |
| 自愿转换 | 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转换价格和条件须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
四、优先股与"明股实债"的辨析
4.1 区分标准
优先股与"名股实债"的法律定性争议:
| 维度 | 优先股 | 明股实债 |
|---|---|---|
| 是否有固定回报 | 是(但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支付) | 是(实质为借款利息) |
| 是否承担亏损 | 否(股息可暂停) | 否(本金和收益刚性兑付) |
| 是否保本保收 | 否(存在不支付股息风险) | 是(通常有回购承诺保障) |
| 法律定性 | 股权投资 | 债权投资 |
4.2 司法裁判标准
根据《九民纪要》精神和《民法典》第 146 条规则:
- 实质重于形式:优先审查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的刚性安排
- 是否有回购承诺:有固定回购价格和承诺的,倾向定性为债权
- 是否参与经营:完全不参与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可能被认定"明股实债"
- 优先股的特殊性:优先股作为法定类别股,其利润分配优先和表决权受限是法定安排,不宜因此认定为"明股实债"
五、优先股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作用
5.1 表决权恢复机制
| 触发条件 | 恢复范围 | 恢复期限 |
|---|---|---|
| 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未支付股息 | 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 自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起恢复限制 |
| 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支付股息 | 同上 | 同上 |
5.2 类别股东保护
新《公司法》第 146 条确立了类别股东会制度:
- 涉及类别股股东权利变更的事项须经类别股东会表决
- 表决通过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 2/3 以上)
- 未经类别股东会同意,不得实质性损害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优先股在投融资实务中的应用场景
6.1 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 优先股计入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 满足巴塞尔 III 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 不稀释普通股股东控制权
6.2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 引入社会资本作为优先股股东
- 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 改善资本结构而不丧失控制权
6.3 PE/VC 投资安排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虽然不直接适用优先股规则(非上市公司),但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类似效果:
- 类别股条款写入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 144 条)
- 通过协议安排(如利润分配优先权、清算优先权)
- 结合对赌协议形成复合型投资保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优先股试点政策解读与法律适用
- 新公司法类别股制度解读
学术文章
- 优先股法律性质与债权人保护
- 新《公司法》类别股制度对优先股的体系化影响
- 优先股与明股实债的裁判区分标准
- 商业银行优先股作为资本补充工具的制度分析
案例分析
- 某公司优先股分红争议案
法院审判指导
- 优先股股东在特定事项中的表决权恢复规则
书籍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版)— 类别股章节